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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生态环境保护两个问责暂行办法发布会

2015-04-30 12:59:35  |  来源: 多彩贵州网

15:30【多彩贵州网】:4月17日下午16时,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出台新闻发布会,多彩贵州网将现场直播本次发布会,敬请网友关注!

16:00【多彩贵州网】:新闻发布会即将开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哈思挺主持。

新闻发布会现场

  16:00【哈思挺】: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天,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这里召开《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出台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省林业厅厅长金小麒、省监察厅副厅长李豫贵、省住建厅副厅长陈维明、省水利厅副厅长凃集、省法制办副主任舒葳韧同志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向大家介绍我省出台生态环境保护两个问责暂行办法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哈思挺主持新闻发布会

  16:01【哈思挺】: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中央、香港驻黔新闻媒体和网站,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欢迎大家!

16:02【哈思挺】:生态和环保是新闻媒体和社会关注度极高的话题。大家都知道,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是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明确要求,也是贵州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建设好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我省责任重大。在这些年的实践中,我省在构建生态环保制度防线上有了不少积极的探索。去年4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成立”新闻发布会,成为全国率先成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的省份。此次我省出台“两个问责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制定关于环境保护和林业生态红线的问责制度,标志着我省在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法制化上又迈进了一大步,展示了省委省政府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的信心和决心。

16:03【哈思挺】:下面,我们请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介绍《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

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介绍《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有关情况

16:04【熊德威】: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经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4月4日发布并开始施行。“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贯彻执行新《环保法》的重要举措。下面,我就《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

16:05【熊德威】:2012年9月,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生态文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五位一体”建设总体格局,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展示了国家在顶层设计上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和力度。

16:06【熊德威】: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吹响了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总号角,《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2014年全国两会贵州团审议时点赞贵州空气质量,同时要求贵州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并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批示。另外,十八届四中全会又通过了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

多彩贵州网通过互联网、微信直播本次新闻发布会

16:07【熊德威】:2015年,新《环保法》的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从9个方面对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环境管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监管缺位等给予了严厉的惩处。对符合第六十八条9个方面监管不到位情况的,可分别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16:08【熊德威】:贵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体会议提出,保护生态环境是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要“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贵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提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贵州。

16:09【熊德威】:2014年,贵州获批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在全国率先探索欠发达地区立足自身优势转变发展方式,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积累经验、提供示范。当前,我省正在大力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因此,要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必然要求我们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催生内在动力,用制度筑牢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防线。

16:10【熊德威】:贵州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总体思路,突破难点、狠抓重点、创造亮点、应对热点。“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势必推进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截至目前,我省已完成对赤水市、荔波县的自然资产审计,并向有关部门移送20余项破坏资源和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违法事项,这标志着贵州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同时,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试点、污水治理第三方运营、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试点、执法联动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创新性进展,贵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呈现出“改革引领、实事为先、全面起步、势头向好”良好态势。

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6:11【熊德威】:《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应当问责的情形。

16:12【熊德威】:其中,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被问责的行为主要涉及制定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相违背的文件及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辖区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影响群众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13种行为。

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

  16:12【熊德威】: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被问责的行为主要涉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擅自审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不按规定对违法排污单位进行查处,或者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违法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排污费及水土保持费等相关规费的;不依法履行职责,取缔淘汰落后产能不力的等10种行为。

16:13【熊德威】: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被问责的行为主要涉及因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负有领导责任的;偷排或篡改、伪造数据,逃避监管的;不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擅自投入生产,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向对生态环境有较大损害,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发放贷款的;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擅自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保护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等11种行为。

另外,有其他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16:14【熊德威】: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生态环境监管、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将被问责。问责的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且这些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视情况合并使用。并且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被问责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6:15【熊德威】:与以往单独行政问责不同的是,《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使问责的范围覆盖到政府和党委两个系统,明确消除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责任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

16:16【熊德威】:《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是贵州省明确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颁布的第一个比较系统规范的问责办法,它把现有法律监督、纪律监督与问责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有了统一规范的责任追究依据和标准。这将为贵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必将促使环境保护部门转换工作思路,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为贵州经济发展把好关,勇于担当,肯于奉献,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贵州作出贡献。我要向大家通报的内容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16:17【哈思挺】:谢谢熊厅长!下面,我们请省林业厅厅长金小麒介绍《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

16:18【金小麒】: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16:18【金小麒】:去年10月,省人民政府批复了《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黔府函﹝2014﹞199号),标志着我省9条林业生态红线正式划定:即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不少于1.32亿亩,森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1.32亿亩,森林蓄积保有量不少于4.71亿立方米,公益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8891.39万亩,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315万亩,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不少于1890万亩,物种数量不少于现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不少于现有古大珍稀树木的种类和数量,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5.2%。明确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管控区域9206万亩。

省林业厅厅长金小麒介绍《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有关情况

16:19【金小麒】:林业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数量底线,是维护生态平衡的控制线、保障生态安全的警戒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由于贵州特殊的地理区位和地质地貌条件,森林植被、森林资源对生态环境维护十分重要。保护好森林资源是贵州生态建设的重要任务。良好的森林植被在贵州非常宝贵,是贵州最响亮的生态品牌、最突出的生态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贵州要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在发展产业、扩大就业、脱贫致富的同时,坚决把住绿色门槛,守住生态红线。

16:19【金小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重要内容。在全省大力实施主战略,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之时,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也是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任务。从去年9月到今年3月,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了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截止2015年3月1日,全省共摸排出各类林业案件7973起,其中违法使用林地案件3708起。这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引起的。这说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必须依法治林,必须完善林业治理体系,必须对失职、渎职的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首先应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一个问责办法,对全省党政领导干部的相关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16:20【金小麒】:《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对贵州生态保护系列指示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省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在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中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问责办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坚守生态底线的信心和决心,对于保障长江、珠江“两江”生态屏障安全,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实现同步小康和美丽贵州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6:20【金小麒】:该办法也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层面出台的正式文件,我省成为率先对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问题开展问责的省份。

新闻发布会现场

二、问责办法的主要内容

16:21【金小麒】:《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共五章21条。“办法”明确了问责适用的范围、对象,问责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程序及结果应用等。

16:21【金小麒】:“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法律法规授权公共管理职能单位的领导干部;各类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同时明确领导干部受到问责的同时,也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6:22【金小麒】:问责的情形共有12种,另外还有5种是重特大以下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当问责的情形。“办法”规定,围绕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即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森林蓄积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湿地面积保有量、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物种数量、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等9项)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有工作失职、工作不力、执行不力、监管不力、管控不力、领导不力,甚至违法干预、阻挠、妨碍和限制林业、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正常执法工作的情形,都应当问责。

16:23【金小麒】:“办法”还明确了问责结果的运用,即领导干部被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问责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问责办法执行的保障措施

16:24【金小麒】:《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4月4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并正式施行。按照“办法”规定,应当强化以下措施抓好落实。

16:25【金小麒】:一是要加大力度抓好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地开展问责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让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办法内容,自觉遵守;各级各类媒体要发挥优势,加强对问责办法的宣传,推动全社会的共同监督。

16:25【金小麒】:二是要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适用的对象、问责的情形、程序、方式及部门权限等,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应当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问责办法》的配套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

16:26【金小麒】:三是要健全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第一,对生态红线区域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对于一级管控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严禁实施影响管控区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第二,严格执行林地及湿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尽量少占林地和湿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三,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第四,实行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第五,实行石漠化土地、森林资源和自然湿地修复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禁止过度放牧、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行为,严格保护辖区内的自然植被,加强对重要水源地森林的保护,对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实行封禁管理,对遭到破坏的林地必须按时限恢复森林植被。第六,实行森林资源及湿地资源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包括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古大珍稀名木等在内的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第七,建立健全森林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渠道筹集生态补偿基金,努力将地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提高到国家公益林的补偿标准。第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将林业生态红线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增幅,逐步加大投入。第九,建立保护和发展森林及湿地资源年度目标的监测和考核考评制度。第十,建立林业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积极开展领导干部林业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科学评估领导干部任期内林业自然资源资产的实物量和价值量变化,以此作为干部评价、任用的重要依据。

16:29【金小麒】:四是要形成落实《问责办法》的合力。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林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林业生态红线保护问责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林业部门作为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统筹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纪委、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要按《问责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执行好相关规定。

16:30【哈思挺】:谢谢金厅长!下面,请记者朋友们就关心的问题提问。

中国青年报记者提问

16:30【中国青年报记者】:刚才省环保厅熊厅长发布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那么我想问的是2015年,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后,贵州为什么要在全国率先出台《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还有我们知道,去年5月,贵州省政府启动了“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请您介绍一下去年“六个一律”取得哪些成效?下一步,将如何利用好新《环保法》和“六个一律”这两把利剑?

16:31【熊德威】:贵州在全国率先出台《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一是全面执行新《环保法》的需要。《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贵州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的重要举措,根据《暂行办法》,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生态环境监管、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将被问责,并且问责的情况,将作为被问责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考核的重要内容。从自身“开刀”放血,展示了贵州践行新《环保法》的决心。

16:32【熊德威】:二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暂行办法》的出台,正是贵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体现,它厘清了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缺位和错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把问责的情况与其选拔和考核挂钩,这必将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同时,促使环境保护部门转换工作思路,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责任意识,为贵州经济快速发展保驾护航,实现生态美、百姓富、企业强的美好愿景。

16:34【熊德威】:三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当前,我国处于“四化同步”的关键时期,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落实好习总书记对贵州提出的“保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总要求,责任重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这就要求环境保护的领域、执法监管领域都需要转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百姓对清新空气、清澈水体、清洁土壤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因此,省政府出台《暂行办法》,是当前形势所需,彰显了贵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毅力。

16:36【熊德威】:“六个一律”环保“利剑”专项执法行动取得的成效:2014年,共关停企业139家,省级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41家,立案处罚环境违法案件630起,已执行处罚金额2723.5万元;查处高速公路、进城主干道沿线企业450家,关停21家,拆除老旧设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11家,强制拆除“黑烟囱”19个;与省公安、省检察院、省法院分别建立执法联合联动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成立了全国首家生态环境“联动执法办公室”协调安排各项联合执法、办案工作。对涉嫌环境犯罪的39起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刑拘15人。

16:38【熊德威】:新环保法实施后,贵州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充分利用好“六个一律”和新《环保法》这两把利剑,切实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一是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推动新《环保法》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部门负责同志、一线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做到知法、守法、敬法、用法。二是以新环保法为主线,抓紧出台《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三是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协调配合,对重点、疑难、复杂的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案件,主动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四是严格执法、重拳整治,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零容忍”。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污染重的企业和项目坚决依法处置。五是采取“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方式开展抽查,一旦发现问题就抓住不放、一抓到底,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及时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贵州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记者提问

16:40【贵州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记者】:在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中,对党委和政府应该问责的情形包括哪些?

16:42【金小麒】: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有下列十二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

(一)对有关保护和发展林地、湿地、林木、野生动植物、古大珍稀树木、自然保护区、林木新品种等法律法规,党委、政府的相关决定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保护林业生态红线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

(二)工作失职, 不认真履行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责任,导致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指定的任务,或工作没有达到质量和进度要求、明显滞后的;

(三)工作不力,导致林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区域的划分和管控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造成森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林木新品种遭到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和本地地方性规定,开展招商引资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做出或执行违背保护管理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林木新品种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指示、批复、决定的;

(五)不按要求认真建立和执行有关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制度、没有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逐步加大保护林业生态红线必需的资金(包括建设资金、补偿资金和保护资金)、没有配备必需的装备和人员,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干预、阻扰、妨碍和限制林业、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正常行使森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林木新品种的管理和执法工作的;

(七)监管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重大或多起贪污、截留、挪用保护林业生态红线资金情况或违法违规审批林地和湿地征占用行为的;

(八)领导和督促不力,导致辖区内破坏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林木新品种现象较为突出,或对破坏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林木新品种的案件查处不力,导致发生多起被国家林业局要求整改或被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破坏森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林木新品种案件,造成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区和林木新品种较大损失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九)管控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特大或多起重大森林火灾或IV级以上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内的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工作的任务没有完成,发生多起一般造林质量事故或因造林任务没有完成或造林质量达不到要求而被国家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十一)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二)其他不认真履行保护林业生态红线工作职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省林业厅厅长金小麒回答记者提问

另外,还有5种是重特大以下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当问责的情形:

(一)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较大的事故;

(二)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的事故;

(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及林木新品种,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四)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受伤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五)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或市州领导明确批示要尽快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46【贵阳日报记者】: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有哪些生态环境损害情形的应当问责?

16:46【熊德威】: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损害生态环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制定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相违背的文件及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辖区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影响群众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因监管和防控不力,导致本地区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不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导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连续两年未完成本地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造成环境污染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6、擅自变更已批准实施的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红线保护管控区规划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7、依法对辖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8、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露采矿山,未完成限期关闭和逐步退出任务,未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对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

9、不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擅自变更保护区范围的,或者不按规定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

10、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环境保护部对本地区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

11、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上级机关督办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或久拖不决、处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

12、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保护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进行查处的;

13、谎报、瞒报有关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迟报、漏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6:53【香港文汇报记者】:两个办法出台后,落实是关键,我想请问下省监察厅,在今后工作中将如何确保两个办法落到实处?

省监察厅副厅长李豫贵答记者问

16:53【李豫贵】:省监察厅将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落实“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原则,一是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督促落实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实施“一案双查”机制,一旦发生损害生态环境的重大事故,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二是坚持将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违纪必究、执纪必严,从严查处因相关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监督检查、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问责的线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16:57【中国日报记者】:目前涉及风景名胜区方面的生态损害主要有哪些?下一步如何加强我省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6:57【陈维明】:目前,涉及风景名胜区方面的生态损害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景区内建设各种重大基础设施;2、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其中,规划、建设项目不报批的情形较为突出。针对这些违法违规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我厅每年都会召开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强调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重要性,并对未按要求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每年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工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省住建厅副厅长陈维明答记者问

17:00【陈维明】: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对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社部、住建部令第29号)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17:02【中国环境报记者】:请问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哪些行为要受到问责追究?

17:03【凃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我们有些领导干部只重视GDP增长,忽视或漠视经济发展中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的任务,这种以牺牲生态环境长远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为,不仅会受到社会监督,行政问责,还会受到法律追究。《办法》对擅自批准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建设项目、违法批准减免水土保持规费、以及监管部门对建设中违法弃渣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生态环境严重影响的不作为、慢作为等失职情形明确了问责方式和处理规定。实施充分表明省委、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坚定决心。

省水利厅副厅长凃集答记者问

作者: 责任编辑: 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