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奶奶下毒未遂致男童误喝身亡 技校学生获刑15年
2015-06-26 16:56:56 | 来源: 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快讯#(文/记者唐李晗) 18岁青年潘某为了房产向奶奶下毒未遂,后被扔掉的“毒饮料”致一名5岁男童误喝身亡。今天,海淀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被告人潘某自幼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潘某祖父名下的单元房内,祖父母居住较大一间,潘某与父母居住较小一间。
杨老太为潘某祖父丧偶后的再婚妻子,潘某担心杨老太日后独自占有该房产,影响其居住,即决定杀死杨老太。
2013年7月12日,潘某在北京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购买500克的亚硝酸钠1瓶。同年9月10日,潘某通过网络购买杏仁露1箱。后潘某在家中使用注射器向杏仁露内注射亚硝酸钠。
同年“十.一”国庆节期间,潘某将整箱注射过亚硝酸钠的杏仁露赠与杨老太。
杨老太饮用1盒杏仁露后出现呕吐等身体不适,遂将剩余杏仁露退回潘某家。
后潘某将部分杏仁露扔掉,剩余箱内9盒杏仁露放置在自家卧室,并告知其父母该饮料已变质,不能饮用。
2014年1月5日,潘某的母亲在不知道该杏仁露有毒的情况下,将在卧室中存放的9盒杏仁露连同外包装纸箱一同扔掉,后被李女士捡拾。
李女士在将废品卖与许女士后,将其中3盒杏仁露赠与许女士。后又将2盒杏仁露赠与他人。
当日,李女士饮用其中1盒杏仁露后导致亚硝酸钠中毒,应激性溃疡。经鉴定,李女士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当晚,被害人小郑(殁年5岁)饮用其母许女士给的1盒杏仁露后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小郑符合亚硝酸钠中毒死亡。经小郑家属报警,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小郑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对潘某依法从重处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潘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故意制造有毒饮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未成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潘某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饮用其制造的有毒饮品,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并罚。
潘某已经着手实施杀人的行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考虑其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宣判后,被告人潘某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制晚报)
作者: 唐李晗 | 责任编辑: 曾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