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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发布会

2015-07-20 09:02:53  |  来源: 中国山东网

[07-08 17:24:09]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定于2015年7月9日(星期四)上午10:00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省法院、省公安厅有关负责同志发布解读《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有关情况。届时,中国山东网将进行现场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07-09 10:06:41]陈强: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

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6月18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我们邀请省司法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冯军先生、省法院研究室主任黄明春先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张瑞军先生为大家介绍《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和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首先,请冯军副厅长介绍《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情况。

[07-09 10:07:35]冯军: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上午好!非常高兴与大家见面。

近日,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3 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面,我就《规定》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落实《规定》的具体打算,向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作简要介绍。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截至上半年,我省共有律师18878名、律师事务所1598家,去年全省律师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96万余件,主要业务指标均居全国前列,律师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律师工作都做出了重要决策部署,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省委关于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重要举措的分工方案,都将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作为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重要内容,明确由司法厅牵头负责,并将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作为2015年全省40项重点改革事项之一。因此,由13个部门制定的这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重要部署和省委确定的全省重点改革事项的具体举措,《规定》从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出性、关键性问题入手,立足山东实际,提出了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机制和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省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指导下,省司法厅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借鉴和吸收了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组织起草了该《规定》,并多次征求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青岛海关和济南海关等12个部门的意见,共收到各单位修改意见、建议71条,其中采纳吸收61条,未予采纳的10条意见都进行了沟通反馈达成共识。6月16日,省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第十次专题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规定》。会后,司法厅又根据会议要求和有关领导意见,对《规定》的个别条文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6月18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可以说,《规定》的出台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领导,体现了我省政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共同努力和高度共识,必将有力的改善我省律师执业的法治环境。

[07-09 10:09:10]冯军:二、《规定》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4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主要内容和程序要求。主要体现在《规定》第一章中。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二)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主要体现在《规定》第二章中。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其他条件,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时间、内容、次数、禁止性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律师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并对律师阅卷的时间和次数、阅卷方式、预约阅卷作了具体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法官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有平等的辩论与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律师依法提交的书面辩护、代理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附卷。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

[07-09 10:10:33]冯军:(三)关于保障律师在民事诉讼及其他诉讼业务中的执业权利。主要体现在《规定》第三章中。律师为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可以向有关部门调查与所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国家机关、单位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法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有平等、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各方委托律师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办案场所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当为律师阅卷、复制资料提供便利条件,依法及时向律师送达决定、裁定、裁决、判决等法律文书。

[07-09 10:11:02]冯军:(四)关于救济和责任追究。主要体现在《规定》第四章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可以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调查核实建议,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07-09 10:13:03]冯军:三、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定》的初步打算

《规定》的实施,有赖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需要新闻媒体的广泛参与。希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今后多关注、多支持此项工作。当前,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规定》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搞好《规定》的宣传报道。最近,省领导对宣传《规定》作出了明确要求,今天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就是贯彻领导要求的一个具体措施,希望新闻界的朋友给予大力支持,对《规定》进行充分宣传报道,也希望今后对律师工作给予更多支持,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二是做好《规定》的学习解读。首先是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认真学习《规定》,并通过举办辅导班、培训班、进行理论研讨等形式,组织专家深入解读《规定》,力求全面、准确阐释《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三是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下一步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可通过特定的渠道反映并得到救济,通过落实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着力建立一套科学实用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长效机制。

谢谢大家!

[07-09 10:13:23]陈强: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07-09 10:13:42]记者: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台的改革性文件中也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了相关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请问冯厅长,今天发布的《规定》与其他规定相比,亮点和特色体现在哪些地方?

[07-09 10:18:51]冯军:我省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既体现改革精神,又不“抢跑”、“越位”的指导原则,做到重要制度设计于法有据,制定的条文反映改革方向,符合改革要求,又脚踏实地、务实管用。司法部对该《规定》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认为在全国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规定》的亮点和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形式上新颖。由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牵头,组织相关13部门会签下发该《规定》,会签部门基本涵盖了律师执业所涉及的主要部门,在全国是一项创新。二是内容上全面。目前其他省(市)的有关规定,大部分仅限于刑事诉讼领域。我省出台的《规定》保障的律师执业权利基本涵盖了律师的主要业务活动和执业过程,在全国属于首创之举。三是机制上健全。对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及责任追究机制作了明确规定,必将有力遏制侵犯律师合法权利现象的发生,优化律师执业的法治环境。四是体现了中央精神和改革的最新成果。《规定》体现了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律师制度改革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吸收和借鉴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政法机关全面深化改革指导性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使《规定》的内容反映了相关改革的最新成果。

[07-09 10:19:15]法制报记者:请黄主任从法院工作的角度,谈一下《规定》对于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知情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都有哪些规定?

[07-09 10:22:08]黄明春:《规定》顺利出台,可以说离不开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也是我省政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体现了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高度共识,是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我作为一个法官,简单谈一下《规定》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内容。

《规定》要求:“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规定律师出庭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原则上不进行安检,除非有特殊重大影响的案件,需要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统一进行安检的情况例外,这样也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的规定。

《规定》明确:“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这要求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要体现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是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不仅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精准性、公正性,而且更有利于律师、法官这一职业共同体之间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关系,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规定》明确要求法官要保障律师与公诉人、各方委托律师辩护辩论对等的权利,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这将有效避免限制、打断律师发言的现象,体现了对律师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

另外,《规定》还对律师阅卷、调查取证等作了明确规定,必将有力缓解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等等。

[07-09 10:22:34]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规定》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律师权利集中在一起,这样是否更有利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请问张队长,您怎样看这样一个问题。

[07-09 10:25:23]张瑞军:我省出台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律师执业权利的细化和明确。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法律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是“顶层设计”,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完善落实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制度层面、在实践层面落地生根。《规定》作为一个13家部门会签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就是通过明确、合理的制度和规范、有效的程序,使律师在履行职责时有法定制度保障,并对违反该程序的行为可通过特定的渠道反映并得到救济,为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如《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加其他条件。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时间、内容、次数、禁止性要求做了具体规定。律师可以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四十八小时内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将有效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07-09 10:27:08]陈强:好,记者提问到此为止。如果大家还有需要继续采访的问题,请会后联系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李凌云,电话是:82923521。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现场图集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布处处长陈强主持发布会省司法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冯军介绍有关情况省法院研究室主任黄明春回答记者提问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张瑞军回答记者提问 ·网站简介· ·用户注册·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作者: 责任编辑: 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