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首页> 媒体动态

[扬子晚报]天价施救费是否用天价赔偿惩治

2016-04-11 10:22:15  |  来源: 扬子晚报

原标题:天价施救费是否用天价赔偿惩治

朱先生的大货车在京港澳高速侧翻,湖南路通车辆救援公司的施救队将货车拖到了衡阳车辆救援服务站。不到20公里的路程,朱先生却被告知需要缴纳3万6千元的施救费用。工作人员声称一分钱都不能少,并扬言“太多了你就报警呀,我今天就要收你这么多”。

车辆救援服务本当明码标价,不言而喻。可是,车辆救援服务站工作人员张口就来3万6,不啻“狮子大开口”;而朱先生坚持要看收费明细清单,救援服务站另一名工作人员再次核算,收费竟少了一半,变成1.8万元;但潭耒高速路通公司第三次按照相关文件却又计算出了15555元的价格,相比救援服务站第二次计费又少了三千多元;第四次也是最后一次,株洲路政大队新塘中队队长亲自计算,费用则是共计14880元。

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水分,也就这样像挤牙膏一样,一点一点慢慢挤掉了。也幸亏朱先生有着这份斗硬较真坚持要看收费明细清单的执着;若不然,第一次就乖乖就范的话,2万多元的血汗钱,就给“狮子大开口”吞噬掉了。

涉事车辆救援服务站之所以要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规定,拒不提供收费明细清单,且还诡称相关 “(收费标准)文件都是要保密的”,也就意在垄断信息,方便上下其手,从中渔利。说白了,究其实质,这是在不折不扣地实行价格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文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车辆救援服务当然也是服务,价格欺诈也囊括在欺诈行为当中。恐怕也只有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让“狮子大开口”——实行价格欺诈者出出血,付出真金白银的违法代价,才能让天价施救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江苏 严建飞)

 

 

作者: 严建飞 责任编辑: 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