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出租车拒载处“锁刑”值得商榷
2016-05-17 09:43:00 | 来源: 燕赵晚报
原标题:出租车拒载处“锁刑”值得商榷
14日下午,在厦门北站,一辆出租车因拒载被罚。出租车拒载,罚款就算完?不,这辆出租车还要车轮上锁,示众七天不得营运。近日,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大查处力度,被处以“锁”刑的出租车每天都警示着过往的从业者。(5月16日《厦门日报》)
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一环,对方便市民出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城市出租车数量并不多,特别是在早晚高峰时段,“打车难”问题很明显。如果市民还遭到出租车拒载,不仅影响一整天的心情,而且会给出行带来极大不便,进而影响办理其他事,市民对于出租车拒载行为普遍比较气愤。另一方面,按照城市出租车管理规定,出租车拒载,不仅属于不文明载客行为,而且属于违规行为,理所应当要给予处罚。也只有对拒载的出租车给予严惩,切实提高出租车拒载成本,才能遏制出租车拒载行为,确保市民更便捷的乘坐出租车出行。
交通监管执法部门,对于拒载的出租车,除了对出租车驾驶员予以罚款之外,还扣留出租车处以“锁刑”,进行示众,禁止出租车在七天之内进行营运。毫无疑问,这直接给拒载的出租车驾驶员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提高了出租车拒载的违规成本。而且,最重要的是,“锁刑”示众直接让其他出租车驾驶员直面拒载行为的后果和惩处力度,这能对出租车驾驶员起到威慑作用,警示广大出租车驾驶员在选择拒载时要三思而后行,切不可为了一时之利选择拒载,以身试法。这既是交通执法部门对拒载出租车处以“锁刑”的初衷,也是广大市民的期盼,大快人心。
然而,在法治社会,执法部门对于任何违法公民、违规车辆的处罚都要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只有法律许可的惩罚措施才能采取,法律没有许可和授权的惩处措施不能使用。出租车拒载当然要处罚,但是处罚手段应当限于法律许可的措施,比如对当事的出租车驾驶员进行罚款,并暂扣岗位服务资格证件,让涉事驾驶员无法营运。而对出租车采取“锁刑”,并无相关规定。毕竟拒载的是出租车驾驶员,而不是出租车。
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出租车一般不属于出租车驾驶员所有,而是出租车驾驶员从出租车公司或车主那里租赁的。而且,出租车一般分为白天班、夜间班,分别由不同的出租车驾驶员营运。交通执法部门对拒载的出租车处以“锁刑”,实质上暂停了涉事出租车的另外一位换班驾驶员的营运资格,这对没有拒载行为的出租车驾驶员来说显然不公平,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换言之,从法律角度来说,交通执法部门对拒载的出租车处以“锁刑”,值得商榷。
总之,出租车拒载要严惩,但应是严惩拒载的驾驶员,而不是处罚没有过错的出租车。
作者: 张立美 | 责任编辑: 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