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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晚报]酒店急救不力被判赔偿的警示意义

2016-07-12 16:57:30  |  来源: 燕赵晚报

2014年,张先生从外地来北京出差,住在酒店后突发脑出血死亡。张先生的家属认为,在张先生发病后,酒店在等待救护车的1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故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0余万元。11日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酒店赔偿20万元。(7月11日《法制晚报》)

这家酒店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一定会感到较为委屈。酒店方认为员工对张先生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措施,但张先生的病症不是普通人可以识别的,因而不应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至于等待救护车的时间过长,这个账更不应该算在酒店的头上。且通常情况下,在酒店、商场、车站、书店等公共场所,病人若突发严重疾病死亡,只要员工出手施救了,即使因急救水平不高而没有救回病人,往往也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张先生作为酒店的客人,其独自在酒店内发病,酒店员工就成了他身边唯一的人,施救与呼救责任非员工莫属,这个责任推不脱。但员工发现张先生发病后却不知如何处置,到最后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仅于40余分钟后才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尽管在呼叫救护车前后,员工对张先生进行了一定的急救措施,但措施极不合理,因此承担相应责任一点也不冤。

这起案例对公共场所管理者具有警示意义。在态度上,当前公共场所管理者对现场急救的重视不够是普遍现象,不少人认为突发疾病是病人个人的事,急救是医务人员的事,忽视自己所应担负的现场急救责任。这起案例告诉我们,公共场所决不应置身于急救之外,一旦发现有人突发疾病,就应迅速组织急救,否则,就可能因急救不力而吃上官司。

在技术上,急救能力不足、设备缺乏或闲置等现象也司空见惯,当救治不力、不良结果没能避免时,往往以员工非专业人员、急救知识和设备缺乏等原因来推脱责任。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公共场所除了要积极参与急救外,还要确保一定的急救质量,急救不能只靠热情,还要有设备和技术,要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否则,也同样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客观而言,由于在相同情势下,公共场所被判赔偿的案例十分稀少,就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因此出于普及急救知识和提升社会急救能力的需要,这样的判赔案例应该更多些,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进一步明确第一现场的急救责任,倒逼公共场所管理者提高急救意识,主动加大人员和设备的投入,用更加迅速而专业的现场急救,维护民众在公共场所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作者: 罗志华 责任编辑: 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