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跟踪举报法官是否“后果严重”
2016-07-28 09:52:31 | 来源: 新京报
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吴正戈事件的背后是对“报复性执法”的担忧和疑虑;而对法律人而言,则是对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边界的界定问题。
据益阳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号消息,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戈日前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据披露,吴正戈出于个人目的,聘请长沙某信息咨询公司,购买跟踪、密拍、录像等器材,对益阳当地多名法官及家属、律师进行跟踪和秘密拍摄,非法获取大量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现代社会,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是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采取越来越严格的手段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受非法侵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开启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先河。《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原来“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不仅最高刑期提高到 根据刑九条文可知,并非只要窃取或者非法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就构成犯罪,而是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九后并无对应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界定,益阳公安局显然仍在适用2013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对于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益阳市公安局正是适用这一兜底条款认定吴正戈涉嫌犯罪的,尽管公安机关并未具体通报吴正戈的行为究竟造成了怎样的“严重后果”。
据报道,吴正戈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都用于了对当地法院系统法官的举报。吴正戈举报的多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组织调查。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吴正戈这种身份急剧转化的背后,是对“报复性执法”、“秋后算账”的担忧和疑虑。而对法律人而言,则是对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边界的界定问题。
就吴正戈案而言,有几个要点需要当地司法机关仔细衡量:
其一,腐败大多暗地进行,举报腐败势必要在某种程度上侵犯公民隐私;其二,吴正戈对法院官员进行跟踪、拍摄是为了获取官员腐败线索,未将信息在网络上公开散布,而是作为证据交给了纪检部门;其三,官员的个人隐私保护应当与普通人有所区别,与其履职廉洁性有关的个人信息应当接受公民监督;其四,公民即便是出于监督公权的目的,也应当有不可逾越的红线。
不论被吴正戈举报的人有多少被查处、有多少被起诉、被判刑,或许难说是法律意义上的“后果严重”。在后续的程序中,当地司法机关应当用事实让大家信服追究吴正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是在善意界定公民的监督权边界,而非出于其他目的。(邓学平)
作者: 邓学平 | 责任编辑: 曾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