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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8部门制定规范:冒用身份证将列黑名单

2016-08-11 09:01:01  |  来源: 新京报

焦点2

不履行核查义务致利益受损将追责

[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读]

什么情况是不履行核查义务?

王旭告诉新京报记者,比如警察对身份证进行核查来自《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授权,当遇到相关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等5种情况时,应该查验身份证,“这是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安全很重要的措施,如果在这些情况下应该查验而没有查验,导致危险发生或危害公共安全,这应该属于不履行职责的表现。”

焦点3

冒用他人身份证将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解读]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居民身份证法》中对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已有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和条文对冒用他人身份证多重“加持”,在王旭看来“符合大的社会趋势,也是治理手段的多元化。”

王旭告诉新京报记者:“《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是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财产罚、警告或拘留等层面,但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是一种声誉罚,这相当于个人诚信平台,并且可以信息共享链接到其他平台,冒用者将会因为进入了黑名单而受到惩罚。在一个越来越强调诚信的社会里,黑名单是必要的。”

 

 

作者: 王梦遥 责任编辑: 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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