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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应对辞职纠纷,企业也要守法

2016-09-05 09:59:18  |  来源: 广州日报

原标题:应对辞职纠纷,企业也要守法

法律禁止企业在职工离职时扣押档案、拒绝转移社保关系等,但偏偏有些企业就是这么喜欢这么干。这表明,有些企业缺乏对法律的尊重,还不习惯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从单位辞职,总有单位在档案、社保关系转移上人为设置障碍。今后,这类行为有望被禁止。近日,人社部就《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招聘时,要在招聘简章中写明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同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设置涉及档案、社保等限制性条件和流动障碍。

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新规定,相关内容其他法律法规早就有明确的说法。《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也明确: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当然,《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作为新的法规,更有针对性地规范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对于职工离职后档案和社保关系的处理集中地做出规范性规定,也是必要的,对于普及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唤起人们的法律意识很有意义,从而能够让法律发挥更大效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益。

但现实却令人多少有些沮丧。旧法新法都禁止企业在职工离职时扣押职工的档案,拒绝转移社保关系,但偏偏有些企业就是喜欢这么干,仿佛这是职工的软肋,靠这种手段就能够让职工在某些问题上让步。

这表明,有些企业缺乏对法律的尊重,还不习惯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企业与离职员工发生纠纷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员工离职合理合法,但企业就是要单方面地刁难,用扣档案、扣社保等方式,故意制造困难。明明法律有规定,但企业偏偏就是无视,对法律毫不尊重。另一种情形是离职员工确实存在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扣档案、扣社保,用自己的办法去解决与员工之间的问题。殊不知,法律对于企业和员工是公平的,同样给予企业诸多维护权益的渠道。并不是说企业给员工办理了档案和社保相关手续就无从伸张权利,企业还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来解决与员工之间的纠纷,维护自身的权益。

当然,要树立人们尊重法律的意识,让人们习惯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法律本身就得完善。但我们遗憾地看到,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旧法新法,还是有些缺憾。最突出表现在企业违法后的惩戒措施不完善,不清晰,导致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因此可以肆无忌惮地违法,损害职工权益。《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那么就应该在这方面补充完善,不要留下缺憾。

 

 

作者: 周云 责任编辑: 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