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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已着手调研猥亵儿童情节恶劣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 2017-06-02 10:26:41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作者: 孟亚旭  |  责任编辑: 宗超

北京青年报记者1日从最高法方面获悉,最高法已经着手调研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组织儿童乞讨的定罪标准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据介绍,最高法将通过研究执行相关司法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确保相关法律规定得到准确有效贯彻实施。2013年至2016年4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3713件,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

猥亵儿童定罪标准需进一步界定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目前缺乏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猥亵儿童罪中的情节恶劣、组织儿童乞讨的定罪标准等进行进一步界定。”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教授告诉北青报记者,根据刑法,只要有猥亵儿童的行为就是犯罪,并未要求造成情节恶劣才会追究刑责。

她解释说,在具体案件中,针对多人、多次猥亵儿童,以及造成儿童身体损伤、精神损害等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刑,但若把握不准,容易造成罪责刑不相称。

刑法第262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组织儿童乞讨罪,但司法实践中该罪名适用的并不多,可以说,该罪名在某种程度上被‘虚置’了,很有必要对其中的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发挥立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作用。”王文华说。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熟人作案比例高

北青报记者从最高法的发布会上获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

“李轶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刑,出狱后2年内再次奸淫幼女多达14人26次,其中有多名幼女是其邻居甚至亲戚的孩子。”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在当日的发布会上提起上述案件。

当日,最高法共发布6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李轶强奸案”是其中的一起。据了解,李轶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法核准,李轶已被执行死刑。

管应时表示,从法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一是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实施性犯罪的比率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