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7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6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精神,介绍检察机关两年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主要情况和经验成效,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截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7903件、提起诉讼案件1150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5162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35件。起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结案437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安徽省阜南县住建局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及建设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违法使用农地56.8亩堆放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长达16年,累计倾倒生活垃圾70余万吨,导致垃圾场附近的谷河、土地、空气受到严重污染,严重影响当地防洪安全和周边群众正常生活。阜南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当庭判决责令该局对涉案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修复区域生态环境,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当地群众的严重污染问题。
“从源头上推动解决了一批舆论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生产生活影响严重的‘老大难’问题。”发布会上,胡卫列指出,试点地区检察机关从生活垃圾处理、饮用水安全、食品药品卫生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入手,探索出了司法保护公益的中国道路,在完善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同时,也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试点阶段,被检察机关起诉的行政机关,大多是基层的政府行政部门,厅局级以上的“大部门”当被告的情况比较少,有记者提问涉及公益诉讼对象层级较高,是否会面临困难?最高检民行厅副厅长刘艺介绍,试点期间,行政公益诉讼被告涉及各级行政机关,其中大多数为县级以下政府职能部门,这与我国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现状是相匹配的,是正常现象:厅局级的行政机关相对于县处级、乡科级的行政机关,在数量上少很多;县级以下政府职能部门承担最直接的行政管理职能,大量的具体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基层行政机关,主要是由广大的县处级、乡科级行政机关承担。
在试点中,对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案件的管辖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基础上,规定此类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避免此类案件可能受到的客观影响。
下一步,最高检将及时制定完善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文件,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共同制定检察机关提起、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建立调查核实等配套保障机制,在充分吸纳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公益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