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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云南举行云南省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12-06 16:27:00  |  来源:云南省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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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宁德锦: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近年来,省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在打击生产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有毒有害食品等行动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攻坚克难,勇于担当,全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云南省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旨在进一步推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并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有:

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军先生;

省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彭光明先生;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林玉孝先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王绪正先生。

40余家中央驻滇新闻单位、云南省、昆明市的新闻媒体参加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单位还有: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等。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三项议程:一是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二是发布云南省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件;三是回答媒体记者提问,下面依次进行。

首先,请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军先生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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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军:

今天,我们在这里发布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的要求。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有效净化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虽然我省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领域陆续建立起了一些机制,但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合力尚未完全形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简称“行刑衔接”),容易“脱节”。文来文往,会议交流较多,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前介入、联合督办等合作较少。

二是案件办理难度大,在侦查取证,生产、销售金额查实,明确认定标准,涉案物品处理,涉案物品检验认定,证据转化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难度。少数办案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容易出现应当移送不移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等问题,导致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打击不力。

三是办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专业性要求高,检验认定难。目前我国尚无在司法部门登记备案的食品药品类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实践中通常是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再由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检验报告的基础上,作出“认定意见”。这份“认定意见”在食品药品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将发挥定罪的关键作用。但是,实际工作中存在检材的提取不规范、检验报告的格式不规范、对尚未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可能还需要专家的评估认定等问题。

四是执法标准统一难,工作发展不平衡的情况长期存在。从我省近几年办理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全省各个地方工作开展不平衡,案件数量较少,案件查办主要集中在曲靖、昆明、玉溪、文山等地。各地在执法标准、尺度上不统一,容易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影响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根据我省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存在的问题,今年4月,我省召开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等十个部门共同参加的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上,决定成立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组成的我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调研组。经过省内调研、省外学习、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审定等程序,历时半年时间,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一是高度重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和执法尺度,始终保持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二是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各部门职能定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或线索,要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侦办,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要坚持“以打促管”的工作方针,主动拓展线索来源,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案侦办力度,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查必有果。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批捕、起诉,从严把握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对不诉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从严掌握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要加大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涉案物品等措施,尽可能摧毁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经济基础。三是切实加强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监督,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情况加强监督,督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以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一步强化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监管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移送不移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该捕不捕、该诉不诉、重罪轻判等涉嫌故意放纵犯罪行为的要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重罪轻判、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从业禁止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二)努力实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从外省的一些先进经验来看,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较好的地方,主要是得益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良好合作,特别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强调了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环节当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明确了在有证据证实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等情形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派员介入。二是强化部门协同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加强部门协作,通过建立健全联动执法、联合调查、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深挖犯罪源头和流向,实现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全链条”打击。三是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三)加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收集、运用。主要是结合食品药品案件办理实务,从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应当证明的内容、可以参考的证据、收集上述证据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证据的收集、转化、审查运用等几个方面来规定。针对食品药品案件办理中的“六大难”的问题,以规范证据收集、运用为切入点,旨在提供办理食药案件的证据指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危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主要是解决涉案物品检验认定的问题。一是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重申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建立检验绿色通道,为涉案物品快速检验与认定提供便利。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药品专家库,规范取样工作和检验报告内容。二是规范涉案物品检验认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邀请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对涉案物证进行取样。检验检测机构对送检样品,按照“司法优先”的原则开展检验工作,并按要求将检验报告及时送达委托检验的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切实推进《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快成立“联合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办公室”。《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快成立“联合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办公室”,办公室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二是继续完善配套机制,适时进行联合督查,强化培训,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从严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宁德锦:

谢谢刘副主任的发布。下面,请省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彭光明先生发布王崇岗、王加见销售假药案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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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彭光明:

一、王崇岗、王加见销售假药案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河南省台前县人王崇岗不定期通过物流方式从河南将各种药品寄给家住曲靖市麒麟区的王加见,王加见在收到药品后,按照王崇岗的要求,将药品通过邮寄、车带等方式向曲靖、昆明、玉溪及全国20多个地区的客户寄售药品,购买者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将货款支付到指定账户,王崇岗每月支付王加见固定报酬并报销寄送费用。寄售的药品包括“神奇咳喘灵”、“特效风湿关节炎胶囊”等14种药品,经鉴定,其销售的药品均为假药。至案发,共寄送药品212208瓶,销售金额为2334288元。王崇岗、王加见寄售假药的行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销售区域广、数额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该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列为督办案件。

二、监督过程及判决情况

2015年4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在走访曲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其行政处罚台账时,发现王加见寄售假药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但该案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该院监督,曲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曲靖市公安局于2015年4月7日立案侦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2015年9月2日由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6年5月10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6年10月14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崇岗、王加见二人犯销售假药罪,王崇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加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该案判决后,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原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认定事实错误。王崇岗、王加见二人属共同犯罪,王崇岗电话或短信安排王加见寄售假药,系主犯,王加见受雇于王崇岗,系从犯,原审判决对二人判处的罚金刑数额偏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的规定。2016年11月21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纠正,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将该案发回重审。2017年5月17日,经过审理,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王崇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60万元;王加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宁德锦:

谢谢彭专委的发布。下面,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林玉孝先生发布徐国权、黄芬销售假药案等3个案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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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林玉孝:

第一,徐国权、黄芬销售假药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8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在华都花园A区22栋3单元102室内有人涉嫌制售假药。接到举报后,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派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食药监管局立即与度假区公安局联系。度假区食药监管局、公安局、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共同派出执法人员赶到现场。

经查:自2016年1月起,徐国权、黄芬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住的华都花园A区22栋3单元102室存放、分装药品进行销售。现场查获疑似药品80种,经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中61种为假药,实际销售53种,涉案金额307762.3元。同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

二、处罚情况

2016年11月7日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徐国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黄芬犯销售假药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第二,缅国难销售假药案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缅国难从2012年开始在未办理《进口药品注册证》等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在保山市施甸县甸阳、由旺、仁和、姚关镇销售境外药品。2016年11月1日保山市施甸县公安局与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行动,犯罪嫌疑人缅国难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属于犯罪嫌疑人缅国难的境外药品57种,共1967盒(瓶)。经保山市食药监局认定犯罪嫌疑人缅国难销售的药品系假药,犯罪嫌疑人缅国难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处罚情况

犯罪嫌疑人缅国难以营利为目的,故意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销售假药罪。2017年4月25日,施甸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缅国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第三,砚山县稻花凉品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8日,文山州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江那镇嘉禾路169号稻花凉品店(个体工商户朱敏)加工销售的早点、凉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料汤中添加、掺入“罂粟壳”(俗称“大烟壳”)。经查,2016年2月26日以来,当事人在稻花凉品店加工销售早点、凉品的过程中,为增香提味,招揽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通过非法渠道,购进“罂粟壳”(俗称“大烟壳”),添加、掺入料汤中加工早点和凉品,至2016年3月8日案发时止,共使用添加、掺入了“罂粟壳”的料汤加工销售早点、凉品500余碗,获销货款7000余元。执法人员扣押了当天添加、掺入46个“罂粟壳”的料汤15公斤,并对料汤现场抽样,将样品于当天送往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物质。2016年3月21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论(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处罚情况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016年4月15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砚山县公安局作刑事处罚,并抄告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经砚山县公安局调查终结、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0月9日,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经营者朱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餐证字(2013)第532622000051号)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32622600149701)”的行政处罚。

宁德锦:

谢谢林副局长的发布。下面,请省工商局副局长王绪正先生对杨仕清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等6个案件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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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王绪正:

第一、杨仕清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杨仕清于2015年12月初从昆明购进标注为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莲花味精”包装袋、标注为广州嘉乐食品有限公司的单晶冰糖包装袋各2000个;将从昆明购进标注为“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味精、从楚雄开发区老九批发部购进“沧源南华勐省糖业有限公司”和“云南华宁盘溪天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单晶冰糖,在楚雄市凤鸣街41号擅自分装加工成标注为“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莲花味精”和“广州嘉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包装白砂糖及单晶冰糖进行销售。同时,当事人从昆明购进并正在销售的标有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立白系列洗涤用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二、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擅自分装加工的假冒白砂糖78袋(800克/袋);单晶冰糖60袋(800克/袋);500克“莲花味精”54袋,200克“莲花味精”88袋;白糖包装袋750个、莲花味精包装袋850个。

(二)没收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立白新金桔洗洁精32桶(1.29千克/桶)、立白超洁洗衣粉90包(1.39千克/包)、立白超洁洗衣粉132包(1.068千克/包)、立白超洁洗衣粉304包(455克/包)、立白冷水洗衣粉84包(1.03千克/包)、立白洗洁精16桶(1.29千克/桶)、立白洗洁精28桶(500克/桶);2、“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17件(24罐/件,250ml/罐)。

(三)罚款人民币1.8万元。

第二,昆明市西山区志恒副食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4日,西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位于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昆明市西山区志恒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古井贡”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进行调查。昆明市西山区志恒副食经营部部于2016年8月15日从一名姓何人员手上,以每瓶75元的价格购进了168瓶标注有“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的“古井贡酒”在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金盾花园6-7幢6号商铺,以每瓶8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了“古井贡”酒160瓶,销售总金额为13600元,共获利1600元。2016年9月18日,鉴定报告书认定:该批酒均系开版印刷假酒,该酒的外箱、合格证、铆钉、物流标、内盒、酒瓶均与正常产品不相符。被鉴定物品属假冒古井贡酒股份公司注册的“古井贡”牌酒(注册商标)。

二、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古井贡年份原浆酒”一件零一瓶(规格:4瓶/件);

(三)罚款6万元整。

第三,临沧市“临沧市福星饮料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2日,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由临沧市福星饮料厂生产、销售的“嘿皮爆冰果味饮料”,其标识不仅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黑皮”、“黑皮冰爆”商标近似度极高,产品包装装潢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黑皮冰爆果味饮料也很近似,已严重侵犯了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黑皮(第1959852)、黑皮冰爆(第7018322)的商标专用权,请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开始生产“嘿皮”爆冰系列产品。共查获标有“嘿皮”爆冰(水蜜桃味、草莓味、可乐味、葡萄味)四个品种的产品6380件,未使用的“嘿皮”爆冰外包装袋12件,纸箱1900个,货值金额达114840元。记录2016年2月至4月销售产品明细情况的笔记本一本,经统计,一共销售“嘿皮”爆冰14512件,销售额253641元。总计涉案金额达到368481元。

二、行政处罚

(一)没收扣押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嘿皮”爆冰系列产品外包装袋、纸箱6380箱,未使用的“嘿皮”爆冰外包装袋12件、纸箱1900个;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第四,昭通市昭阳区查处侵犯贵王小清醇酒、贵王青醇酒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2日,贵州青酒厂投诉称昭阳区泰诺物流公司内有部分经营户销售假冒贵州青酒厂产品,经检查,现场在昭阳区泰诺物流公司18栋16号内检查到有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750ml贵王青醇酒45件及330ml贵王小青醇酒2件,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所销售的贵王小清醇酒、贵王青醇酒检验报告和进货凭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现场并由贵州青酒厂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贵王小清醇酒、贵王青醇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7月17日与姚后松共同投资14208元,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在昭阳区泰诺物流公司18栋16号从事副食品批发经营。当事人于2015年12月份在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以192元一件购进750ml贵王青醇200件(每件12瓶),330ml贵王小青醇酒由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送的样品酒。当事人并以200元一件,销售了155件750ml贵王青醇,330ml贵王小青醇酒未销售。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销售的贵王小清醇酒、贵王青醇酒,属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

二、行政处罚

(一)没收750ml贵王青醇45件(每件12瓶)、贵王小清醇2件(每件24瓶);

(二)无照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1500元;

(三)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8000元;

罚款合计:9500元。

第五,禄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护“周黑鸭zhouheya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9日,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投诉禄劝周黑鸭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交办件。经调查,禄劝周黑鸭店的经营者为曾文明,其于2011年9月交3800元学费在湖北省武汉市乐城精武九字号食品有限公司学习“精武鸭脖”和“金牌黑鸭”的制作工艺和技术,学成后于2012年5月15日在禄劝县城五星路259号开设“禄劝屏山镇周黑鸭店”,主营卤菜、熟食销售。店面门头内容为:“金牌周黑鸭、指尖上的鸭脖”以及与注册商标“周黑鸭及图型”相同的文字、拼音和图案,其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至案发时侵权时间达4年多。

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曾文明处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万元的处罚。

第六,张满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3日,对腾冲市猴桥镇开展月饼市场专项检查时,查获当事人销售给猴桥月饼商贩杨明芬、王兴菊等十二人的“冠生园硬壳月饼”(规格:净含量为100克)上标注有“梅花”图文注册商标,但月饼包装外观与同类月饼存在细微差异,价格低廉。该批月饼系当事人自行生产,但未能提供月饼包装上使用的“梅花”图文注册商标相关证明材料,遂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中秋节前,到市场上购买标称商品名称为“冠生园硬壳月饼”,净含量为100克,标注有“梅花”图文注册商标的月饼,然后,将所购月饼包装纸拆下为样图,照样图原样抄袭印制了月饼包装纸5000份,尔后将其生产的月饼进行包装后销售给腾冲市猴桥镇的月饼商贩。昆明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并未委托保山市腾冲市任何厂家生产该公司产品。截止被查获之日,当事人生产仿冒昆明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梅花”图文商标月饼5000个,并在2014、2015、2016三个年度的中秋节期间,以每个3.50元的价格售出4971个,获销货款17398.5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793个,其余4178个已流向终端消费者,违法经营额17500元。

二、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销售剩余及召回的侵权月饼822个,净含量100克/个。

(二)罚款5万元整。

宁德锦:

谢谢王副局长的发布。此次新闻发布会将2014年以来我省查处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中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表明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合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决心和信心。

下面,请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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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日报记者:

请问刘副主任,《指导意见》中对加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运用。请问,《指导意见》中对加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运用作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刘本军:

我们一直以来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在积极沟通,但在办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表现在六个大的方面。

一个是侦查取证难。二是生产销售金额查实难。第三是明确认定标准难。第四是涉案物品处理难。第五是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第六是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证据转化难。

我们几个部门在研究制定《指导意见》的时候,把重点放在怎么样解决好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六大难的问题,特别是集中在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运用上。《指导意见》一半以上的篇幅都是围绕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运用,在《指导意见》中到底对违法食品药品证据收集做了哪些具体的规定?我这里从两方面介绍:

一方面,规范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有两个要点: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注意收集固定并妥善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避免证据灭失、转移,为行政执法证据顺利转化为刑事证据、公安机关后续侦办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依据、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二方面是规范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运用,有4个要点:一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要根据证据的种类和特点从刑事要件和实质内容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全面的审查。二是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三是检查人员、审判人员应当对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与方式,保管过程中动态变化、与案件事实关联性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物证、书证的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四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对检验检测报告中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资质、检材来源、检验报告结果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方面进行审查。

总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注重在解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六大难问题上下功夫,进行规范和明确。我们相信,《指导意见》的出台,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都具有指导作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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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报记者:

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是一项重点与难点工作。请问《指导意见》对此项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刘本军:

刚才我在回答云南日报记者的时候讲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很大困难的问题,有六方面,一个是侦查取证难,一个是生产销售金额查实难,一个是认定难,还有一个是涉案物品处理难,还有涉案物品检验难,最后一个是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证据转化难。刚才提到的问题是“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的这个问题,《指导意见》是怎么解决的,做了一些什么?

我想从五个方面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一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检验结论或者认定意见有异议或者需要有补充完善的,可商请出具检验结论或者认定部门作解释和说明工作。这在第一条基础上出具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可能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补充和说明。只要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提出这方面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给予协助。

三是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结论,由同级检验食品部门根据国家五部门出台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的要求出具认定意见,因检验项目特殊,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无法完成的,应当积极协助联系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就是说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检验结论,但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这检验报告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的,要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有的检验项目、检验指标可能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不能完成,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助,联系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四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药品犯罪证据检验绿色通道,确保涉案物品检验运行高效。我们按照“司法优先”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尽快完成涉案物品的检验与认定工作。

五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快建立食品药品专家库,对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检验认定时,或经检验认定或无法得出明确结论的,可通过专家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有时候检验机构无法检验或者检验了,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怎么办?这时候请专家评估认定,这些专家评估认定意见可以在执法实践、司法实践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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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广播电视台交通频率记者:

请问彭专委,检察机关处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中间环节,是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的?

彭光明:

当前大家都在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今年9月,第22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了贺信,在贺信中明确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总书记还指出:“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两个重要论断,进一步明确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职责使命,对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我的理解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当中的对检察官的重要论断,是新时代做好检察工作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始终是检察机关的重大责任和核心使命。在司法实践当中,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批捕、公诉等方式充分发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以实现其对法律,尤其是公益的保护作用,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尤其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侵犯公共利益犯罪行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职责和使命。

另一方面,当前检察机关还要在维护公共利益强化各项检察监督的同时,以全面开展公益诉讼为契机,把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突出问题上,深入研究如何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而加强对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切实增强公益保护的实效。公共利益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民生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到“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应该说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是近几年来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为了积极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餐桌上的安全、就医的安全,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省检察机关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从2014年至2017年10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批准逮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58件95人,提起公诉92件239人。立案查处食品安全、医疗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346起,办理了如昆明宁德省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玉溪百花草堂吴桂芳、牟玉红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系列案,曲靖王崇岗、王加见销售假药案等一批大案、要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二是积极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强化对相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监督,切实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情况,重点查办食品药品背后的职务犯罪。从2014年4月到2017年9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93件114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96件105人;移送食品领域职务犯罪线索3件,立案1件。全省三级检察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一些各具特色的小专项行动,如红河州检察机关开展了“边境地区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开道口,走私动品等犯罪。前两年大家知道的所谓“僵尸肉”,查获了一批走私犯,还查获了一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没有公职人员的参与,他是做不了那么大的。文山州检察机关还开展了走私活体动物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也就是大家前段时间知道的所谓“越南猪”,都取得一定的成效。

三是多措并举,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此次我们积极参与《指导意见》的起草,这是加强食品药品领域衔接的一项重要举措。去年我们还受省政府法制办的委托,起草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的通知》,以省政府法制办的名义对州市法制部门以及11家省级行政单位、法治机构发文,明确平台建设的时限、录入的内容和要求。该《通知》出台以后成效显著,全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新增用户及录入案件数量都创了历史的新高。打击犯罪、强化监督是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责,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履行好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维护百姓利益的历史职责。

在这里我们非常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和社会大众通过省人民检察院的微信、微博与我们沟通交流,为我们提供犯罪线索,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帮助我们创新工作方式,强化监督效果。

“两法衔接”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今天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的有关领导、法官、警官也到会了,记者朋友还可以跟他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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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制报记者:

请问王副局长,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如何实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王绪正:

大家知道,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调整以后,对食品生产流通参与各环节的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进行监管,工商部门在改革以后仍然承担着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食品商标广告的监管,以及食品行业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工作,应该说主要承担查处假冒、虚假广告等方面。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这么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早在2012年,省工商局就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打击经济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规定》,并且严格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案。对待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杜绝以罚代刑的行为。今天新闻发布会以后,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工商部门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深化履行,加强与相关部门、相关司法机关、侦查机关的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宁德锦:

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结束。

今天新闻发布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发布了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同时发布了关于我省在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方面的许多典型案例,充分表明党委政府坚决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下面我对做好这次新闻发布会的宣传报道提几点参考的意见,希望新闻媒体充分认识把握这次新闻发布会给大家传递的重要信息。

第一,充分认识这场新闻发布会的重要意义。这次新闻发布会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相关部门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一个重要的具体行动。党的十九大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进入新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社会主要矛盾从过去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成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我认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就是发展不充分的问题。今天这场新闻发布会,几个发布主体单位所发布的主题就是要解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大家注意“衔接”两个字,说明过去衔接得不够,衔接不到位,衔接得不充分。今天发布了一系列措施,表明党委政府下一步将加大衔接、协助、整体作战的力度,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当中存在问题的打击力度。

第二,希望大家积极、进一步地宣传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食品药品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事关社会经济的发展,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最根本是事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如果没有食品药品的安全作保障,那就是一句空话。所以我们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全社会都来重视、关心食品药品的安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是一场人民战争,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第三,积极宣传解读今天《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刚才部分记者已经敏锐关注到了问题,这些提出的问题都是很重要的内容,不仅媒体要知道,更要让全社会知道,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还有今天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具有非常重大的警示作用。这些案件别看小,但影响重大,危及我们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所以媒体要积极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把这些案例广泛传播、广泛宣传,引起大家的重视。

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工作任务非常艰巨,相关部门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艰辛的工作,很不容易。我希望新闻媒体关注这条战线上的工作,关注所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好人好事,促进他们、激励他们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总之,食品药品安全是长期的工作,重要的一点是持之以恒,不仅相关部门要持之以恒做好工作,希望新闻媒体也能够持之以恒地关注这块工作、重视这块工作,做好宣传报道,为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