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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证监会举办例行新闻发布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7-12-06 16:47:25  |  来源:证监会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宇

2017年11月24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发布一项内容,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

1宗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案中,李某明系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赛股份)收购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志坚与李某明存在通讯联络,戴志坚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及“孙某祥”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新赛股份”495,530股,获利约4.4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构成内幕交易。此外,戴志坚于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担任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力特)董事、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孙某祥”证券账户于2016年2月5日买入“伊力特”4500股,2016年5月27日卖出200股,2016年6月2日卖出4300股,买入、卖出“伊力特”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构成短线交易。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第202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戴志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4.4万元,并处以约13.2万元罚款;对戴志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中,刘江勇于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31日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任职。在从业期间内,刘江勇私下接受营业部客户孙某锐委托使用“孙某锐”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私下接受营业部客户王某委托使用“王某”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刘江勇在接受上述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期间没有违法所得。刘江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5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刘江勇积极配合且主动赔偿损失,依据《证券法》第215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责令刘江勇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秉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原则,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活动,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执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