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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吉林举行《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12-14 13:23:59  |  来源:吉林省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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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17年12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省政务大厅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请吉林省总工会副主席吴宏韬解读《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出席发布会的还有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国伟、吉林省工商联副巡视员于海鸥、吉林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刘畅、吉林省企联常务副秘书长张微,他们一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人民日报、新华网、工人日报、中国日报社、中国新闻社、法制日报、香港商报、吉林电视台、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日报、中国吉林网等28家媒体的40多名记者参会。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主任张树斌主持了本场新闻发布会。

张树斌:

各位记者:

大家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天,我们很荣幸的邀请到了省总工会副主席吴宏韬先生,他将为大家详细解读《条例》的相关情况,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国伟先生、省工商联副巡视员于海鸥先生、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刘畅先生、省企联常务副秘书长张微女士,他们将共同回答记者提问,请各媒体给予充分关注。下面首先请吴副主席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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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宏韬: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上午好:

《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召开《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新闻媒体朋友们、并通过你们向社会各界介绍《条例》通过、施行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为吉林社会劳动关系领域和谐发展,积蓄更多能量。在此,我代表省总工会和省人社厅、省人大、省企联/企协、省工商联的同志们,向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新闻界的朋友们以及驻长部分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职工代表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一、我省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情况

1996年原国家劳动部下发了《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通知》,2005年国家劳动关系三方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通知》。从2005年起,我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以来,至2016年底,全省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达63807家,占已建工会74965家企业的85.11%,有效地促进了职工收入的合理增长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改善了企业管理、形成人员合理流动、人才合理配置,增强了企业竞争力,形成了职工与企业、职工与社会的利益共同体,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成效明显,在振兴吉林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潜移默化、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二、《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是工资集体协商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契合民生发展和职工群众的期盼。二是形成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共同体,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升的有效途径。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四是符合围绕省委、省政府“三个五”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改革创新、统筹兼顾、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五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工作体现之一,是顺应时代大潮、回应人民期待,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幸福美好吉林新征程的制度保障之一。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主要特点:整部《条例》的中心思想就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主要内容:一是关于名称。为强调集体协商在订立集体合同中的重要作用,而工资又是企业重要的人工成本支出,更是企业职工最核心的利益,故将条例名称确定为“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突出建立企业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制度。二是关于工资。为避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不断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条例》明确了工资水平、分配制度、形式和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办法等事项。三是关于工资增长向上和向下的关系问题。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企业经营困难时,应赋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定的弹性,能升能降才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应有之义。

四、《条例》实施的推进措施

一是省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形成合力整体挺进。二是制定措施保障普法宣传工作的覆盖面以及企业和职工的知晓率。三是加强业务骨干培训。四是典型推动。五是劳动关系三方四家联合督导。六是适当时机提请省人大执法检查等。

下面,我和与会的各位同志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谢谢大家!

张树斌:

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哪位记者要提问请举手示意,在提问前请先介绍一下自己所代表的媒体机构。

1.劳动新闻:我是劳动新闻记者。请问各级工会组织在企业实施《条例》中应当履行什么样的职责?

吴宏韬:工会是职工方的代表组织,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所以积极主动地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行政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必须履行的职责。我省出台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行业工会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这是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上位法的结合传承和进一步细化,为我们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有了法律为我们“撑腰”,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谈工资了。同时,《条例》明确赋予了上级工会代下级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并引入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概念,提高协商效率,降低协商成本,将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纳入到集体协商的范围内,扩大了协商覆盖面,更好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的权益。《条例》还要求各级地方工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加强对基层企业工会协商工作的指导。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过去企业职工“不会谈”、“不善谈”的问题。总之,我们各级工会组织会切实把握《条例》内涵,正确运用《条例》赋予的权利,依法、主动、自觉地组织职工群众有序地与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

2.香港商报:香港商报记者提问,请问怎样把握《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人社部门的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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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以及《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都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牵头责任,近期,出台的《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大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人社部门应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积极指导集体合同双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充分发挥立规则、搭平台、造氛围、促协商、抓监督的作用,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做好引导、服务与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作用,相互协调与配合,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的重大问题。

3.记者:请问怎样看待《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工商联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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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鸥:《条例》对工商联提出了协调、帮助和指导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同样要求。作为企业代表组织,我们的角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法律、政策、制度规定的范畴内,维护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创造软环境,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认真地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贯彻落实《条例》,《条例》是法律规定,必须贯彻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企业行为,必须有效落实。作为工商联,我们要通过宣传工作和组织企业经营者进行学习,使其认真地实施《条例》。三是发挥工商联组织体系作用,积极地帮助企业领导者与职工群众开展好集体协商工作,切实强化对企业行政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协调与指导工作。通过协商机制,达成互通互信,促进企业和谐,推动企业发展。

4.吉林日报:请省人大领导介绍一下《条例》的起草和审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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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伟:《条例》为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计划项目,2015年3月省人大内司委会同省总工会组成《条例》工作组,迅速开展相关调研起草工作初步确定了《条例(草案)》的法律框架。6月中旬,赴河北、河南、天津等省学习考察,对《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创新性、突破性条款有了清晰的把握。在此基础上,省总做了大量的跟进工作。一是编印了《吉林省集体协商工作政策与实践》、《立法参考资料》和《立法依据参考对照》,并认真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二是与人大内司委一起,深入各市、州和县(市)区以及企业,进行调研,在不同层面召开了13次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三是与人大内司委共同组织省人社厅、省企联(企协)、省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召开了7次研讨会,对草案进行论证。四是以书面函调反馈的形式,向省直多个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15年11月18日,由省人大内司委提请省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一审。2016年6月7日,省人大法工委组织召开了在长部分国有企业、非公企业、行业(区域)组织的经营者和工会干部的座谈会,就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做进一步论证。6月15日至17日,省人大法工委与省总工会有关同志,又深入到吉林、延边等地,召开了各层面、各界人员参加的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7月13至17日,赴内蒙、浙江等省调研。回来后又进一步征求了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召开了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的专题论证会。条例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经济下行情况下,条例出台时机问题,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同意条例表决。2017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进行了二审。《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5.中国吉林网:请问怎样理解《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作为企业代表组织的企联/企协在推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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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微:《条例》规定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抓好区域、行业企业方组织的建立,要协调、帮助和指导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可以理解为,第一,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切实体现本组织体系的代表性,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从本地区各区域、各行业的实际出发,积极推动、指导、帮助区域、行业企业方组织的建立,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建设。第二,企业代表组织要对企业行政方进行实施《条例》的宣传教育,使其明确法律规定必须执行,进而自觉地进行集体协商。同时,组织好企业行政领导对《条例》和集体协商工作知识的学习、培训,使其能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以利于有效地做好协商工作。第三,企业代表组织要切实履职担责,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实践中,认真地做好对企业方的协调、帮助和指导工作。通过贯彻实施《条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张树斌: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的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