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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山西举行《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12-25 17:03:20  |  来源:山西省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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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司法厅厅长薛永辉等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推进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马学英主持。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马学英:

各位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大家知道,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号)公布近一年来,全省各地各单位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推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落地实施。目前,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推进法律顾问工作进展顺利、情况良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正稳步推进。为进一步增强各地各单位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推动下一步工作开展,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我们特别邀请到省司法厅厅长薛永辉,省司法厅巡视员张玉良,省司法厅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君,介绍《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推进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晋主要新闻单位和新闻网站的记者,有省内主要新闻单位和新闻网站的记者,欢迎大家。

下面,请省司法厅厅长薛永辉介绍有关情况。

省司法厅厅长薛永辉: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上午好!

首先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向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山西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今天,我们主要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推进情况进行发布。下面,我就《实施意见》的基本情况,向记者朋友们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明确要求,提出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准的就要查一查党纪国法是怎么规定的,还可以请法律专家、法律顾问帮助把把关”。

201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意见》(中办发〔2016〕30号)。2016年6月,省委、省政府明确由省司法厅牵头推进落实中办、国办《意见》,制订我省《实施意见》。省司法厅高度重视,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多次研究论证、修改完善,起草形成了《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2017年1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号)。

《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提高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

第一,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路径,就是要立足中国实际,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制度执行能力也更高。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更好地把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效能,提高制度执行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法治山西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煤炭去产能减产量、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不断深化,各种社会问题可能会更加突出,为应对、防范可能出现的矛盾、风险、挑战,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最大限度地凝聚全省共识,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而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就是形成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参谋助手作用,对于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实现经营决策规范、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实现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结构合理的事业单位改革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既要按照中央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也要善于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实施意见》的推进情况

为了推进《实施意见》全面落到实处,我们明确了职责分工,形成了工作合力,设定了完成时限,强化了督促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

主要是明确了由各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省委法治办负责指导各市市委及省委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省司法厅负责指导各市政府及省政府部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各市政府及省政府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省教育厅、省卫计委推动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我们建立了协调推进会、月报告、月通报、督促检查等推动工作的系列制度,并向各市市委书记发出《督办函》,提醒市委书记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真正把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抓在手上、扛在肩上,极大地推进了本地区工作。

《实施意见》公布实施近一年来,我省推进情况总体良好。具体情况是:

省委、11个市委、119个县委全部设立了法律顾问;省、市、县共有48个党委及所属部门设立了公职律师。

省政府、11个市政府、119个县政府全部设立了法律顾问;省、市、县共有130个政府及所属部门设立了公职律师。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市教育、卫生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488家单位中,427家设立了法律顾问,占比87.5%。

2017年全省新增600家国有企业推行了法律顾问制度及公司律师制度。

汇总来看,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实现了法律顾问100%全覆盖。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是强化督查。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认真落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以中办、国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为重要抓手,进一步推动我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二是强化考核。将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发挥考核的“总杠杆”和“指挥棒”作用,推动各地各单位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强化管理。在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选拔任用、考核管理、评价激励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确保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充分履责,真正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要决策、重大行为把好法律关,切实发挥好“智囊团”“防火墙”的重要作用。

以上就是一年来,我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工作情况。欢迎媒体朋友们继续关注该项工作进展,推动我们不断提升工作水平。谢谢大家!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马学英:

感谢薛厅长的介绍。

下面进入记者问答环节。按照惯例,提问前请各位记者先通报所在新闻单位的名称。

山西日报记者:

我省《实施意见》指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实际工作中可能有些单位基本不涉及法律事务,那么他们也有必要单独设立法律顾问么,会不会既浪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又加大财政负担?

省司法厅厅长薛永辉:

新时代下的法律顾问,已经不单单是解答法律咨询、草拟制定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等。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在谋划工作时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时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时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准的就要查一查党纪国法是怎么规定的,这些都需要请法律顾问帮助把把关,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有哪个单位哪个部门能完完全全脱离法律事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中,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顾问队伍,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有助于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新华社记者:

我想问一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相比有哪些区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是否可以转为社会律师?

省司法厅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君: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上的普通执业律师相比,有三方面区别。

一是职业定位不同。社会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依法为各类社会主体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公职律师是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公司律师是国有企业员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只能为本单位服务,代表本单位处理法律事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二是申请条件不同。与社会律师相比,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但必须是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或者是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且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是管理机构不同。社会律师的日常管理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机构是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内设的法律事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从原单位离职,可以申请转为执业律师。申请转为执业律师的,必须满足《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律师申请执业的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黄河新闻网记者:

请介绍一下省司法厅机关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情况?

省司法厅巡视员张玉良:

省司法厅作为牵头部门,在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是建立机构、加强队伍。在厅机关3名专职法制工作人员、12名公职律师的基础上,又聘请了7名法律顾问,形成以厅机关法制部门工作人员为主体、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工作格局。

二是完善制度,加强管理。2016年出台了《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司法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今年4月,进一步制订出台了山西省司法厅《法律顾问联系制度》、《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厅机关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

三是依法行政,发挥作用。今年以来,法制部门联系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共完成了60项工作任务:包括合同审核、制度审查35项、具体行政行为13项、行政复议案5件、行政诉讼案5件,组织法律顾问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论证会、行政处罚案件论证会各1次,充分发挥了智囊团、防火墙的作用,为扎实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山西法制报记者:

司法厅作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审批管理单位,在审批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省司法厅厅长薛永辉:

关于这个问题,我从两方面来回答。

审批方面。为加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推进步伐,省司法厅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一是调整受理时间。将原来固定受理时间(每年7月份)调整至全年随时受理,全省律师和律所年检考核期间(5月份)暂停受理。二是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三是优化审批流程。由原来的律师工作管理处受理、初审、处长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批四个环节,简化为窗口初审、窗口负责人审批两个环节。仅2017年新增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增幅分别达到了38.5%、117%。目前,公职律师由563人增加到780人,公司律师由24人增加到52人。

管理方面。2014年我厅制定的《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是目前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具体抓手是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年检考核。2017年11月,司法部就如何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向各省征求意见,拟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待司法部两个办法制定出台后,我厅将结合工作实际,从准入退出机制、日常管理、行业自律、职能作用的发挥、工作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马学英:

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到此为止。

非常感谢省司法厅3位负责同志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非常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我省新闻发布工作的大力支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