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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贵州举办“环境保护税开征”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12-26 13:33:31  |  来源:贵州省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宇


刘琦: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开征环境保护税。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我省贯彻落实这部法律的有关情况,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林军,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处长李文斌,省环境监察局排污费征收处处长蒋静,省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金冶,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姜华同志出席发布会,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下面,先请张林军副局长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



张林军: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把我省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及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把我省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及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开征的作用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开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守住我省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具有重要作用意义。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二、环境保护税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重在调控。征收环境保护税的首要目的是使污染者和损坏生态者承担必要的污染治理与环境损害修复成本,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正税清费。对排污费等针对环境保护的相关收费逐步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推进环境税费改革,规范政府与纳税人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循序渐进。按照统筹规划、全面设计、稳步推进的思路,将污染物全部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先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再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四)合理负担。兼顾发挥调节功能和纳税人实际承受能力,综合考虑现行排污收费标准、污染治理成本和环境损害修复成本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环境保护税的税负水平。
  (五)有利征管。科学设计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方式,力求高效便民,加强环保部门和财税部门配合,堵塞征管漏洞,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三、环境保护税的基本内容
  《环境保护税法》全文共五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
  (一)关于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关于应税污染物和计税依据
  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为《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三)关于应纳税额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四)关于税收减免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减征环境保护税: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五)关于征收管理
  1.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由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2.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4.依法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5.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我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规定,9月30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省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方案,我省的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固体废物共分为四类,对应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吨5元、15元、25元和1,000元,;应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共六档。
  五、积极准备,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
  为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今年以来,全省地税机关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力抓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了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各项准备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内容、确定了时间表、路线图,分解了工作任务、适时对标对表,完整有序地推进各项准备工作。二是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深入调研分析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研究提出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建议。三是积极调研摸底。在省环保厅大力支持配合下,深入了解排污费征收现状、征收规模和征收方式,布置市州、县级地税机关对存量税源进行摸排,摸清辖区内环境保护税税源底数。四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要求,认真做好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起草、数据交换、征管档案移交、征管系统开发及调试、培训宣传等工作。9月13日,联合省环保厅印发实施《贵州省排污费数据档案移交工作方案》,建立档案资料交接工作机制,全省第一批共移交排污费征收档案5,248户,已识别环境保护税纳税人4,647户。五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截至11月底,全省地税机关共对环保税相关人员培训5,939人次。对环保税纳税人辅导2,573户次。并制作《带你了解环保税-向谁征、谁来征、怎么征》宣传视频。梳理编制《带你了解环境保护税》宣传册,印制30,000册环境保护税宣传资料发放至办税服务厅,方便纳税人取阅。六是为提高办税服务厅防范和处置全面推开环保税开征工作期间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正常办税秩序,确保环保税开征工作有序开展,制定下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税开征期间办税服务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地税发〔2017〕110号)。七是建立问题收集上报和处理机制。收集环境保护税开征前期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为上级部门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税有关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开启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环境保护税税收征管模式。地税机关将与各方通力协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平稳顺利实施。
  谢谢大家!

刘琦:

  谢谢张局长。刚才张局长从环境保护税的基本情况、内容、适用税额等方面详细地向大家介绍了相关情况,希望《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能提升我省企业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进程。
  下面请记者朋友们就关心的问题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请举手示意。



当代贵州记者:

  请问姜华处长,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姜华:

  谢谢记者提问,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地税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李文斌处长,我省确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2.4元和2.8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一倍,考虑了哪些主要因素?



李文斌:

  谢谢记者提问,主要考虑了以下四个因素:
  一是统筹考虑了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我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并持续改善,但仍处在保护与破坏、改善与恶化的相持阶段,同时,贵州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是长江和珠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应牢牢守住生态的“底线”。
  二是增强税收政策对污染排放的约束力。适当提高我省环保税额的标准,强化税收政策对环境治理的调控作用,让企业直接排放的纳税成本高于治理成本,有利于全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并持续向好,有利于主要污染物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有利于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减排与减负的空间。环保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我省税额标准在原来的排污费基础上提高一倍,可倒逼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只要符合减半征收的优惠条件,税负即与现行排污费费率水平持平,一般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我省确定的税额标准处于全国中下水平。据初步了解,全国确定的税额标准最高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最低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我省确定的标准处于全国中下水平,并与周边省份相近,一定程度上避免与周边省份税负差异过大而导致“产业与污染转移”的负面效应。根据环保税法授权,随着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目标的发展,结合周边省份的税负水平,必要时可对税额作出相应的调整。



人民网记者:

  请问金冶处长,环境保护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规定?



金冶:

  感谢记者的关注,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两档减税优惠: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贵州交通广播记者:

  请问蒋静处长,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协作主要有哪些具体内容?



蒋静:

  环境保护税作为新税种,以污染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专业性强、监督检测困难,缺少可借鉴的征管经验,传统手段难以满足征管需要。环保税采用的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环境保护税从征管准备到实施征收,都需要各地财政、环保、税务部门密切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征管互助。
  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此前签署的《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重点明确了税务和环保部门合作的七大类工作任务:包括发布环境保护税征管技术规范、制定落实减免税政策的操作性文件、设计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开发建设税收核心征管系统和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指导地方做好征前准备和档案资料交接、共同组织开展税法宣传,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协调落实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其他任务事项。

刘琦:

  谢谢四位发布人。由于时间关系,现场提问就先到这里。刚才,记者朋友与四位发布人做了沟通和交流,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可以会后与省地税局取得联系。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五位发布人。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