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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河北举办“河北省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 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12-26 13:38:00  |  来源:河北省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宇


肖立峰: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河北省委外宣局副局长、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肖立峰。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河北省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去年年底,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保税,不再征收排污费。今天刚好是该法颁布一周年。我省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在省直有关部门一年来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稳步推进。12月6日,我们针对环境保护税税额召开了专门发布会。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省地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朱清郁同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原庆丹同志,发布我省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同时,我们还邀请到有关业务专家:省地税局税收政策一处处长高会民同志、省环境保护厅综合执法局调研员刘运山同志,他们将共同回答大家关注的问题。
  首先,请省地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朱清郁同志进行发布。



朱清郁: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今天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颁布一周年,我们向大家报告一年来全省环保税开征准备工作情况,也是对这个值得纪念日子的一个献礼。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保税法》,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环保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也是“营改增”后第一个通过费改税新增的地方税种。对这部重要法律的实施和环保税改革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深改办将环保税改革工作列入2017年重要改革事项;省政府批准建立了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省环保厅等10个部门参加的全省环保税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下发《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改革方案》;根据授权,省政府经第118次常务会研究,并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环保税税额方案。这为《环保税法》在全省实施和环保税改革工作推进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为确保《环保税法》顺利实施,一年来,我局与财政、环保等部门一道,既围绕大局密切配合,又立足职能各司其职,积极推进环保税开征准备工作,顺利完成了税源调研摸底、征管办法制定、环保信息移交、纳税人识别、共享信息平台搭建、宣传辅导培训等各阶段目标任务。我局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推进环保税开征准备工作:
  一、周密谋划部署,着力强化组织领导保障
  我局坚持将环保税开征工作作为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实践、助力“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的务实举措,将其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不断提升工作站位,强化“四个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持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一是及时成立领导机构。省局及全省205个市、县地税局全部成立了环保税改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上下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环保税开征准备工作。二是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在深入学习研究《环保税法》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相关部委部署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河北省地税局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方案》,明确了改革任务分工,细化了具体工作。三是深入开展督促调度。省局党组高度重视,把环保税改革确定为年度重点工作和绩效管理重点事项,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一把手”亲自督导协调,坚持每月听取环保税改革推进情况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党的十九大召开以后,省局党组组织各级地税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以生态文明观武装地税干部思想,指导环保税开征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确保《环保税法》在全省高标准落地、高质量运行的目标任务。10月25日对全系统开征准备工作进行了集中调度;12月12日与环保厅联合召开了省、市、县三级地税干部和环保干部参加的工作大会,对环保税开征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引导广大干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增强了深入推进环保税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制定征管办法,着力强化制度建设基础
  我局立足构建环保税科学管理长效机制,认真研究建立相关制度办法,形成了“1+9”制度体系。一是深入开展税源摸底,参与全省税额制定。与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税开征调查工作的通知》,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大型排污企业调研等形式,对排污费征缴管理户数、近两年的收入及排污企业基本情况等进行拉网式摸底调查,掌握了排污费征缴管理情况。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全省税额标准。二是制定核定征收办法。为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环保税配套征管制度,在纳税人污染物当量核定计算、核定程序及征收管理等方面,与省环保厅深入研讨,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目前,《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已起草完成,正在按程序报批。三是建立征管协作机制。配合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及时调度工作进度,保障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与省环保厅联合印发《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环保税开征准备工作任务、职责、牵头部门,协调解决征管办法制定、数据移交、排污系数及物料衡算法交送等工作中的矛盾问题,共享信息资料,为部门协作和税收共治奠定了制度基础。四是研究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对政策落实、排污量确定、申报征收、办税服务厅秩序等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环保税征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预测,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着眼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全面识别核对,着力强化征管数据质量
  做好纳税人信息移交和识别等工作,是确保环保税顺利开征的基础工作。一是分阶段开展排污企业信息移交。按照总体工作计划,我省的信息移交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目前已完成了前两个阶段的移交工作。第一阶段省环保厅共向省地税局移交19977户纳税人数据信息,市县追加移交1025户;第二阶段移交纳税人污染源数据信息增加至20335户53.94万条。二是认真开展第一阶段纳税人信息识别核对。印发《关于开展纳税人识别工作的通知》,将环保厅移交的电子数据信息下发至基层地税机关进行信息比对和入户核查。全省组织核查组418个,采取“逐户跟踪,逐项采集”的方法,逐户核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源、排放口、核算方法等涉税信息,填报涉税信息采集表。经地税部门、环保部门、纳税人三方签章确认,逐户登记纳税人信息,建立了纳税人清册和税源数据库。三是对第一阶段遗留问题进行再识别再核对。11月底,下发《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信息再识别确认工作的通知》,结合省环保厅传递的第二批移交数据和“散乱污”关停企业名单,对第一阶段识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再识别,分类核实问题信息,落实一户一档的要求,夯实了税源清册底数。期间,省局每周统计通报各市县局识别户数和核查进度,确保了信息核对效率。目前,经过两个阶段的信息移交与识别核对,全省完成纳税人信息识别总计2.1万户,建立纳税人税源底册1.5万户,为环保税税源信息采集打下坚实基础。
  四、搭建系统平台,着力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环保税的顺利申报征收,需要征管信息系统的强大支撑。为此,我局主要做了三方面的技术准备。一是强化税收征管技术支撑。积极做好“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环保税模块测试工作,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核心征管系统进行系统初始化和数据配置,及时下发基层进行测试,确保功能完善、使用顺畅。二是完善税收服务技术保障。为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结合“金三系统”,自主研发了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互联网申报系统,目前正在开展网上办税相关功能的测试和完善,确保明年1月1日实现按次征收,4月1日实现按季征收。三是搭建税收数据共享平台。为促进环保税涉税信息共享共用,我局与环保厅协商制定了环境保护税联网工作方案,搭建了信息专网和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使环保部门的排污信息、核定信息以及地税部门的申报信息等涉税信息数据实现网上互联互通,将有效提升联合共治的效率。
  五、开展宣传培训辅导,着力强化征纳办税能力
  我局坚持内抓税务人员培训,外抓纳税人辅导,下大力量组织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相关知识,提高征纳双方的办税能力,营造良好办税环境。对税务人员培训方面,下发《关于互派人员开展环境保护税实践学习的通知》,自今年10月份起,与环保部门互派人员,联合办公,目前已有800余名业务骨干参与到排污费和环保税征收管理全过程,在实践中强化了业务知识学习。12月份,组织全系统120余名业务骨干参加环保税师资培训班,对环保税政策及操作实务进行培训;各级通过业务骨干专项培训及日常学习,提升环保税征管能力。对纳税人辅导方面,印发《环保税纳税人辅导方案》,明确辅导内容、辅导形式、参加人员等,分阶段分类开展纳税人辅导和政策解读。截至12月中旬,结合信息识别及入户调研,联合环保部门累计辅导1.8万户次。同时,积极强化社会宣传。印发《环境保护税改革宣传培训方案》,围绕环保税改革工作进展,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微信客户端、官方网站等载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开征目的、意义、内容等方面宣传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推进环保税改革的良好氛围。
  总之,经过一年来的积极探索和艰苦努力,目前全省环保税开征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对实现环保税顺利开征目标,我们有足够的信心。同时,我们也深深感到,这些准备工作还需要经过实践检验和实战考验,加上环保税具有独特的技术规范和征管特点,需要认真研究、持续完善。下一阶段,我局将重点在四个方面持续加力。
  一是严格依法征管。与原排污费制度相比,《环保税法》作为一部法律,其规范性和刚性更强。我局将认真履行环保税征收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税收减免、欠税催缴等方面,强化管理,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进一步梳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步骤和执法环节,密切岗责衔接,确保岗责体系分明、执法顺畅。积极做好后续数据移交工作,完善分行业分类别排污费数据积累,健全补充排污单位纸质数据资料,为税收分析比对奠定数据基础。
  二是规范纳税人申报。按照《环保税法》规定,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纳税人应当及时主动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资料,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环保税开征后,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计算,而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大约80%的纳税人适用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如何适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为此,在首个征期前(3月底前),我局将组织对纳税人开展分类辅导和重点辅导,包括纳税人污染物排放量、当量、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表填报,以及模拟系统申报;首个征期,也就是4月1日至15日,通过在办税服务厅设置联合咨询岗等方式,现场对纳税人进行辅导,确保所有纳税人懂政策、能计算、会申报,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申报。
  三是强化税收共治。《环保税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写入税收共治内容,强调地税机关、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分工协作,加强环保税征管督导,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我局将切实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在依法行使法定权力,理清职责边界,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牢固树立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密切协作配合,不断完善“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我局将联合环保部门,进一步制定完善环保税征管各项配套制度机制,优化完善环保税网报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定期交换纳税信息资料,探索开展第三方数据共享比对监管,推动环保税顺利征收。
  四是提升服务能力。继续组织好税务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环保税法》及《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熟悉环境保护税征管流程。重点加强对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员的业务培训,合理调配税政、征管、信息技术、纳服等方面的业务骨干,充实环保税征管力量,确保办税服务厅和网上办税畅通。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将开征环保税的目的、内容和成效作为宣传重点,营造改革良好氛围。同时,积极做好改革效应分析,重点分析评估改革的生态效应,全面掌握环保税改革的运行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环保税改革承载了助力保护改善环境的重要功能,也承载了满足人民对“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好期待。做好环保税开征工作,确保《环保税法》高标准落地、高质量运行,地税机关使命在肩,任务艰巨。我们将牢记使命,扎实工作,充分发挥绿色税制调节作用,以税收力量助推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企业节能减排、转型升级,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肖立峰:

  感谢清郁总经济师的精彩发布。接下来,请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原庆丹同志进行发布。



原庆丹: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
  今天,省地税局与省环境保护厅在这里召开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此,我谨代表省环境保护厅,向长期以来支持河北环境保护事业的新闻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情况。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开征环境保护税体现了国家对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推进绿色发展的坚定决心。省委、省政府坚定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道路。王东峰书记在河北省委九届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突出大气污染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水污染和土壤污染治理、改善水土环境质量,努力打造生态环境支撑区。许勤省长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对未来发展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不折不扣坚决落实中央各项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举措,解决我省突出环境问题。
  从宏观的角度来说,环境保护税使得企业污染成本内部化,这也是我国摆脱高污染高能耗的经济模式、走向创新型经济的开始。环境保护税时代的到来,将更加有力地推动环保优先、生态先行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通过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推动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
  (二)有利于规范和提升环境执法水平。排污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历史上意义重大,发挥了重要作用。排污费制度提升为环境保护税,提高了立法层级、强化了征收刚性,环境保护税不是单一的经济手段,它还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等新制度相关联,有利于发挥环保改革的组合拳作用。全面实行环境保护税,将会更加有效的规范和提升环境执法水平,有利于强化监察执法,有利于提升环境执法的权威性,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全方位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有利于倒逼企业治污减排。实施环境保护税是切实履行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是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迫切需要。环境保护税是以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税额标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排放则多纳税,核心目的是鼓励企业少排放污染物。针对我省偏重工业的产业结构、偏化石燃料的能源结构,环境保护税将倒逼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倒逼企业达标排污,倒逼企业减少排污,增强企业环境保护守法意识,增加企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积极性。
  二、环境保护税开征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等相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制定抽样测算核定办法、污染物监测管理、异常数据复核和反馈。配合财政和地税部门完成数据移交和迁移、搭建信息交换平台,配合制定环保税政策标准、征管办法、核定办法和我省环保税实施办法,共同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在环境保护税开征前,我们做了如下准备工作。
  一、建立机构,分工协作。各级环保部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税工作,成立了专门机构,挑选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排污费征管流程熟的人员专门负责。另外,为做好全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强部门协作,明确任务分工,省地税局和省环保厅签订了《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协议》,按照任务分工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二、联合调查,采集数据。各级环保部门积极配合财政、地税部门进行走访调研,搜集资料,上报材料,研究分析费改税对我省环境保护、企业税负、财政收入等方面的影响,为我省适用税额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三、相互学习,培养队伍。为加强地税和环保两个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和交流,省地税局和省环保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互派人员开展环境保护税实践学习的通知》(冀地税发〔2017〕55号),分三期要求各市、县地税局工作人员、环保局排污费征收工作人员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环境保护税征收队伍能力和水平。
  四、搭建平台,移交数据。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省环保厅已配合省地税局完成了共享平台网络专线的铺设和双方前置机的部署。各级环保部门将分三个阶段向税务部门分类移交相关数据,目前已完成一、二阶段的电子信息数据移交工作。
  今年3月份以来,环保部门向财政和地税部门提供了大量的排污费相关数据,包括2015年、2016年全省排污费征收及企业户籍情况表;2016年未征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因子企业的废气污染物排污费和未征收COD、氨氮污染因子企业的废水污染物排污费;城镇污水处理厂2016年收费明细;按照国控、省控、市控、非重点污染源、污染因子等,分类提供了我省2016年收费企业户数;省本级及部分市、县2016年排污费收费相关数据;“散乱污”关停取缔企业名单;2016年建筑扬尘收费企业名单等数据。
  三、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强化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今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我省将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原则,积极贯彻落实两办意见,进一步严格污染物监测管理。
  一、扩大自动监控范围。根据全省区域污染物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我省将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污染源范围,推动实现全省工业污染源全覆盖。
  二、启用“监督管理系统”。积极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建立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系统”,实现对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维护、监督检查、比对监测等工作的智能视频监控,实现电子痕迹化管理。
  三、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四、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五、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存在涉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将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下一步,我们将协同省地税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发挥政策措施合力,共同推进环境保护税顺利征收。谢谢大家!

肖立峰:

  感谢原庆丹副厅长的权威介绍。下面的时间,记者朋友们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代表的媒体。

中新社记者:

  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刘运山:

  下面由我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首先讲,什么是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所谓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就是应缴纳环保税的大气、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是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基础,如何真实、准确的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是环境保护税计税工作的关键,也是征管工作的难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有四种办法:第一,安装并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第二,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第三,因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能进行监测的企业,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第四,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均不能计算的企业怎么办,按照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进行核定计算。上述四种办法实际也是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的顺序。

中国青年网记者:

  要对哪些污染物征收环保税?



高会民: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的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水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向水体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悬浮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人民网记者:

  环保税纳税人是怎样规定的?哪些行为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高会民: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对于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二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复核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的。同时税法还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经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税法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燕赵都市报记者:

  环境保护税如何征管?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是如何开展协作工作的?

高会民:

  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主体责任,并要求环保部门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进行技术复核,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管工作。
  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协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要在信息移交上加强协作。要提前做好数据信息移交工作安排,完善分行业分类别排污费数据积累,为税收分析比对奠定数据基础。在移交电子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征管实际,健全补充排污单位纸质数据资料。二是要在学习实践上加强协作。要继续推广互派人员、联合办公的学习模式,扩大交流规模,使双方更好参与融入到排污费和环保税征收管理全过程,通过岗位实践、业务体验,在实践中强化业务知识学习,提升相关业务知识水平。三是要在信息比对上加强协作。《环保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各级地税机关要定期将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涉税信息,及时交送环保部门,为环保监管提供参考。各级地税风险管理部门要把信息比对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不断完善比对手段,探索建立风险模型,提升比对效率,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四是要在建立长效机制上加强协作。进一步制定完善环保税征收管理各项配套制度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完善环保税网报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环保部门行政监管掌握的数据,定期获取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信息;探索建立第三方数据共享比对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监测优势,完善征管模式;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环保税征管工作中突发事件的能力。要积极探索总结、主动收集整理各级地税、环保部门深化合作的有效做法,及时形成制度,推动顺利征收。

河北青年报记者:

  有没有免征环保税的情形?免征情形有哪些?纳税人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享受哪些减税政策?减征的标准有哪些?

高会民: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五项暂予免税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规模化养殖除外。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的30%,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肖立峰:

  由于时间关系,回答记者提问到此结束。按照惯例,我们留一段时间给记者朋友们做专访。感谢大家的关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