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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吉林举行新《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出台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12-29 11:10:27  |  来源:吉林省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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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17年12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省政务大厅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到省安监局副局长丁喜忠为大家详细介绍新《条例》的有关情况,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安监局安全总监刘汉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徐三丹,他们一并回答了记者提问。中新社、凤凰卫视、吉林日报、吉林电视台、吉林人民广播电台、新文化报、中国吉林网、彩练新闻等19家媒体的20余名记者参会。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处处长杨红军主持了本场新闻发布会。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杨红军: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安全生产条例》是规范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文件。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新《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由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多次审查修改和审议,于2017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巡视员丁喜忠先生,他将为媒体记者们详细介绍新《条例》的有关情况,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安监局安全总监刘汉杰先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徐三丹女士,他们将一并回答记者提问,请各媒体给予充分关注。

下面,首先请省安监局副局长丁喜忠先生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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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副局长丁喜忠: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多年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

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自2016年4月省安监局提交《条例》修订稿以来,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多次听取条例修订进展情况汇报并提出要求。期间,《条例》历经省政府法制办、办公厅审查修改,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审查修改以及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三十八次会议两次审议,于2017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下面我就《条例》的主要特点以及宣传贯彻实施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6章61条,近1万字,主要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十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明确将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写入法规条文。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二是明确界定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21个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三是明确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法律地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明确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四是明确了安全监管薄弱领域的监管机构及人员配置要求。规定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机构,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五是明确将安全生产“双重机制”建设等重点任务写入法规。将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六是明确了物业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重点安全部位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如实记录、立即处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七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13项具体规定。八是明确对重点高风险作业安全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对爆破、吊装、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放射性、高危粉尘、高毒作业及危险化学品装卸、安装或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等危险性较高作业,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和作业现场监护制度。九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安全距离要求。规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十是明确了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在矿山等8个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二、《条例》的学习宣传

从现在起至明年2月末是《条例》宣传的重要阶段,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

一是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省政府领导多次强调要宣传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条例》,各地也要高度重视,迅速开展部署。各设区市的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条例》的学习宣贯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法规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学习宣贯工作。

二是周密部署、精心准备。省安委会近期制定《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省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安委会都要研究制定学习宣贯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好《条例》学习宣贯工作。各级各部门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宣贯《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认真谋划。

三是严密组织、全面宣传。各级各单位要广泛开展《条例》普及宣传。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条例》宣讲报告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迅速组织本系统的宣讲活动。组织开展《条例》普法宣传,纳入“七五”普法计划,组织安全生产志愿者服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开展《条例》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的“七进”等系列活动,让广大群众和职工知晓《条例》内容。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企业和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本地区、本系统的媒体资源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四是加强调度、强化考核。省安委办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定期调度各级各部门宣贯情况。各级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通过信息简报、调度例会、专项报告和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条例》宣贯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把《条例》切实贯彻实施好,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推进。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条例》,对现有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及时修订和清理;对《条例》增加的制度及新修订的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条例》的基础上组织起草本市条例或者实施细则。

二是全面开展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条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及分管行业(领域)的培训工作。全省安监系统将组织力量对省、市、县、乡全部安监干部进行全面培训,做到“全面知法、熟练用法、严格守法、严肃执法”;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要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干部的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全面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培训。企业要组织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条例》基本内容,做到培训的“全覆盖”。

三是督促企业自觉学法用法。各部门要及时督促企业认真对照《条例》内容,找出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和制度缺陷,加紧修订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全面夯实和规范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四是推动《条例》落地生根。全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都要将《条例》内容纳入2018年的监管执法重点,加大春季复工复产的安全监管,强化暑期执法,加强重点时期、重要时段安全生产督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推动《条例》在全省的有效落实。

希望各级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共同推动《条例》的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更加浓厚的舆论氛围,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谢谢大家。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杨红军:

感谢丁喜忠副局长。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哪位记者要提问请举手示意。在提问前,请先介绍自己代表的媒体机构。

吉林电视台记者:

刘总监您好,我们都知道,物业公司承担着建筑设施设备维修、消防管理、秩序维护等多项职能,从媒体上也经常看到一些建筑发生火灾等事故的报道。请问《条例》在物业企业安全管理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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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安全总监刘汉杰:

近年来,一些小区、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和险情时有发生,在安全管理方面出现了真空地带,因此《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重点安全部位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如实记录、立即处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也是《条例》的一个创新部分。

省电台记者:

徐处长您好,据刚才丁局长介绍,《条例》修订经历了几个部门多次修改,那么请问这些修改是基于哪些方面考虑的,整个过程是怎样的,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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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徐三丹处长:

《条例》总体原则:一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使《条例》与上位法相统一,符合合法性要求。二是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除必须重申的外,原则上不再重复,同时在条文上尽量精简。三是与吉林实际相结合,将吉林省制定的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和好的规定及办法尽可能体现在条例中,对新《安全生产法》原则性的规定加以细化和补充,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五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培训、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规划选址和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等问题。六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在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处罚。七是强化警示,对近年来我省及其他省份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从吸取教训和做好预防的角度总结经验,提出相关规定。《条例》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工作。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安监局多次实地调研,先后赴多个设区市和部分县区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倾听民意,集中民智。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打造了一部切合我省工作实际,具有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吉林日报记者:

丁局长您好,刚才在发布中您提到了“三个必须”,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这“三个必须”,以及新《条例》中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方面有什么新要求?

省安监局副局长丁喜忠:

好,我来回答这个问题。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安全生产的讲话中指出,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三个必须”是全面落实责任制,建立“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的进一步阐述,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针和纲领。为此,《条例》第三条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原则,即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三个必须”原则。同时,新《条例》厘清了部门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此外,建立政府领导“一岗双责”制度。《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新文化报记者:

刘总监您好,据了解,今年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我省加大了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对相关部门的追责问责力度,起到了较好作用。请问新《条例》在安全生产处罚和追责问责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省安监局安全总监刘汉杰:

新《条例》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立法权限内,较大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一是《条例》严格遵循地方性法规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原则,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新增设行为、细化行为以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共有五条具体条款,不同程度、不同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设定不同的罚款额度,最高罚款额度五十万元,既体现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总体思路,也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充分考虑了我省生产经营单位普遍的经济状况,使义务规定和法律责任规定大致平衡,增强了法律责任追究对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二是规定了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带班下井,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对单位和个人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三是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职责。

中国吉林网记者:

刘总监您好,我们知道,保险制度是损失补偿的有效机制,很多行业都引入了这项制度。新《条例》也有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省安监局安全总监刘汉杰:

这个问题提得好。这次条例的修订,专门规定了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保险制度,这是这次《条例》修订的制度创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近几年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倡导推行的一项新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性质上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保险的自然属性本身就具有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把责任保险引入到安全生产领域,能起到辅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从功能上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事前预防,事中救援,事后补偿的三重功能。一是对受到事故伤害的投保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进行经济补偿;第二能够及时提供事故抢险救援的费用;第三可以帮助和促进投保企业加强事故预防工作。从推行范围看,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确定的主要在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我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主要是传统的高危行业领域。比如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经营,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等。

中国吉林网记者:

刚才丁局长在发布中提到,新《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场所应遵守的13项规定,可否请刘总监具体介绍一下,另外《条例》对其它方面作业安全还有哪些规定?

省安监局安全总监刘汉杰:

新《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一般性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通风系统、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要明显、保持完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等13项具体规定。此外,还特别对重点高风险作业安全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9种危险性较高作业(爆破、吊装、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放射性、高危粉尘、高毒作业),在作业前实施风险分析制度和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明确了6种危险作业(爆破、吊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装卸、安装或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明确了,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和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分别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指导的制度。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杨红军: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