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发布三项内容,一是证监会修订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二是证监会就《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机构等相关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三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境外上市制度改革,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
证监会修订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近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统一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此次修订是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本次修订遵循以下原则和思路:
一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党的十九大明确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发展方略,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本次修订明确提出分层次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即要求重点排污公司强制披露、其他公司执行“遵守或解释”原则,同时,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止污染的信息,进一步强化公司承担环境与社会责任,推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二是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上市公司作为中国优秀企业的代表,是实现国家战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主力冲锋队。本次修订新增上市公司支持扶贫开发工作的信息披露要求,鼓励公司披露精准扶贫规划、成效等方面的信息,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担当意识,压实上市公司的扶贫责任,体现资本市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三是坚持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当前,随着A股纳入明晟(MSCI)指数,互联互通机制不断深化,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对中国上市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次修订完善及新增的社会责任、环境信息等披露要求实际上已经涵盖了明晟(MSCI)ESG评价标准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ESG评级、提升我国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四是坚持防范金融风险。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委托理财信息披露范畴,强化对高风险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要求。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明确提出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本次修订聚焦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旨在促进公司专注主业,切实防范资金“脱实向虚”,这也体现了我会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战,全力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的态度和决心。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不断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持续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就《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机构等相关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建设要求,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证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机构等相关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会始终高度重视证券行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具体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不正当竞争做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近年来投资银行类业务快速发展,部分证券公司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过程中,为获取专业服务或其他目的而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也不断增加。相关聘请行为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其中部分形式容易滋生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问题,为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我会制定了《意见》,针对该类事项进行专项规定,旨在统一行业认识、明确相关要求、加强实践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同时,我会正在研究制定投资银行类业务廉洁从业行为监管意见,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廉洁从业做出整体性规范。
《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重申廉政建设基本原则,明确禁止证券公司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
二是强调证券公司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完善机制建设,强化管控力度,从源头防控违规风险。
三是明确对证券公司相关聘请行为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风险程度,围绕机构类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关键要素,对各类聘请行为提出了差异化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要求证券公司对其投资银行类项目服务对象的相关聘请行为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对《意见》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尽快修改完善、发布实施。
中国证监会深化境外上市制度改革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要求,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香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我会开展H股上市公司“全流通”试点,进一步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融资环境,深化境外上市制度改革。
我会将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方式有序推进本次试点,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试点过程中企业应当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依法履行必要程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全流通”试点坚持市场化决策原则,参与试点的企业和相关股东,在满足试点条件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流通数量及比例等事宜,自主协商形成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全流通”方案。
企业参与本次H股“全流通”试点需满足外商投资准入等4项基本条件,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具体参见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依法合规、稳妥有序推进H股“全流通”试点。同时,在总结评估本次试点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推广“全流通”。符合试点条件但未纳入本次试点的企业,后续将在“全流通”推广工作中再予以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