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1 14:53 安徽省
武潇: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今天上午,我们邀请了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徐发成同志到会,介绍《办法》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对相关政策进行阐述解读,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领导还有: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陈一胜同志,省编办副巡视员姚小虎同志,省经济信息中心主任叶文卿同志,省经信委副主任王灯明同志,省公安厅副巡视员钱家松同志。另外,省政务公开办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也参加今天的发布会,他们在前排就坐。下面,请徐主任介绍有关情况。
徐发成: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好!《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安排,下面我就相关情况向媒体朋友作一通报。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推进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是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的关键环节,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便企利民,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发展电子政务,构建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放管服”电视电话会上指出,要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府部门在协同联动、流程再造、系统整合等方面进行改革,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为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创建优质政务服务环境,有必要通过立法,将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制度化、法制化。
近年来,我省着力打造“四最”(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营商环境。《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将以立法保障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再造政务服务,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实现市场主体“最多跑一次”或者“一次不跑”,从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2017年8月下旬,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起草支撑“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法规规章。我办会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在省内外深入调研,经过多轮研究修改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办法(草案)》。2017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政务服务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互联网政务服务管理体制。围绕协调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构建统筹推进的管理体制机制。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二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工作。四是规定省、设区的市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二)建立互联网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针对网上办理事项覆盖率低问题,规定清单管理制度。一是规定省编制、法制等部门牵头组织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编制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设区的市根据需要编制政务服务补充事项目录清单、实施清单。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新的相关规定以及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更新。二是规定列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反馈。
(三)确定电子材料的法律效力。围绕互联网政务服务便利化,《办法》专门就电子申请、电子材料、电子证明、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等作出规定。一是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应当接受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的申请,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提供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二是针对办事过程中“证明多、证明难”的突出问题,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应当先行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检索需要核查、留存的证明材料;对能够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确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三是规定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可靠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放电子证照;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明确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职责。一是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保密审查和日常监控管理、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应急管理等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二是规定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应当保障平台安全运行,方便使用。
三、《办法》的宣传贯彻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准确把握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办法》对创建优质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增强做好“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办法》,促进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快速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要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省政府法制办将按照《办法》要求,根据工作职责,联合编制部门,切实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编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政务服务中心等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对不履行相应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的,要加大追责力度。
同时,也希望新闻媒体帮助宣传《办法》的相关规定,让全社会了解“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多提宝贵意见。
谢谢大家。
武潇:
谢谢徐主任的介绍,下面是提问环节,请大家在提问前请先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单位。
安徽新闻综合广播记者:
徐主任您好,我是安徽新闻综合广播记者。请问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能否接受办事人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材料?谢谢。
徐发成:
为了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办法》专门就电子申请、电子材料作出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本人到场提出申请的以外,应当接受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的申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的以外,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提供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
中国商报记者:
徐主任您好,我是中国商报记者。请问群众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生成的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法律效力如何?谢谢。
徐发成:
《办法》专门就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使用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网记者:
徐主任您好,我是人民网记者。以前,群众办事中会被要求提供一些“奇葩证明”,请问《办法》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徐发成:
以前,群众办事中确实会被要求提供一些“奇葩证明”,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应当先行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检索需要核查、留存的证明材料;对能够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确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武潇:
谢谢徐主任的回答。去年下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做到了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了“一张网一个门。群众办事不求人”。2017年11月1日。我们召开了“安徽政务服务网上线运行”新闻发布会。上周四,1月4日,召开了“全省统一政府热线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新闻发布会。刚才,徐主任从四个方面对《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进行了解读并回答了大家的提问。这一系列措施的施行,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政务改革的关键环节,是营造“四最”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内容,是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增强改革获得感的创新成果。各家新闻单位在宣传报道时,要吃透精神、把握政策,做好精准宣传、深入解读和持续报道。会后,我们新闻办将组织以图表或漫评的形式,对今天发布会的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各家媒体要在第一时间进行转载和推送。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徐主任和各位领导,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