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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湖南省举行《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8-02-28 09:34:22  |  来源:湖南省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宇

2月27日,湖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湖南省安委办主任、省安监局局长李大剑,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安监局副局长罗德龙、省安监局副巡视员龚伟兵出席发布会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湖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姚伟红主持发布会。



姚伟红: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该规定,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安监局有关负责同志对规定进行政策解读,并回答记者朋友提问。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安委办主任、省安监局局长李大剑先生,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安监局副局长罗德龙先生、省安监局副巡视员龚伟兵先生。
  首先,请李局长发布新闻。



李大剑: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上午好!感谢大家对湖南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8日许达哲省长签发,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是我省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下面,我就《规定》出台的必要性、制定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本《规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本《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基础和关键。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明确要求强化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并明确要求加快制定修订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从18个方面对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2017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下发通知,部署在全省全面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明确将制定本《规定》列为2017年“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系统地规范和梳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省政府出台本《规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本《规定》是进一步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升我省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多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率不断降低。2017年全省发生各类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1043起,死亡864人,同比分别减少1154起、717人,下降52.5%、45%,安全生产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双下降”,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向好发展。但是,由于我省正处于由农业大省向制造业大省、由交通落后省份向中部交通枢纽、由农村为主向新型城镇化跨越式快速发展时期,机械制造、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生产、交通运输等行业及交通建设、水利建设、电力建设、市政建设都在加速发展,而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片面追求眼前效益,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薄弱,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以致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生产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2017年发生三起重大事故)。纵观近年来我省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究其根源,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制定本《规定》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管理,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安全生产是系统工程,我国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达数百部,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规定多而散,为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厘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其自我管理能力。《规定》以清单形式明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重点解决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什么、怎么做的问题,为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法律依据和完整的行为规范,有利于监管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健康持续发展。
   二、《规定》制定和审查过程
  省安监局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规定》的起草论证工作,起草小组在全面收集了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和省政策文件、外省市的立法资料、国内外有关理论研究成果,研究和借鉴外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立法的经验,在广泛调查并认真研究我省安全生产、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形成初稿,经多次修改,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5月29分送到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各市州、部分具有代表性的生产经营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6月1日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外网和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组成立法调研组到长沙、常德、衡阳、郴州四个市进行调研,先后召开了10个座谈会,与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有代表性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座谈,听取意见,采纳修改。2017年6月30日,省安监局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审议。2017年7月5日将《规定》(送审稿)报呈省人民政府审查,省政府法制办依法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并就个别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协调论证,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形成《规定》(审议稿),2017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37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管理义务,涉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教育培训、安全投入、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应急管理等六个方面。主要有:
  (一)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规定》第二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本规定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义务,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导致的后果负责。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位,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制的制定、落实、考核和公示要求,以及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规定》第二至四条,以下同)。
  (二)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的主体责任。《规定》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职责。确立了安全生产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地位和权威。《规定》在《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七条职责细化为十一条;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条职责细化为十二条(第五至第八条)。同时,明确了人员保障责任。规定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鼓励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具有职业健康防护知识的医师(第七条)。
  (三)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和管理保障的主体责任。一是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学时、内容、考核等具体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九至十一条);二是实行严格的考试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并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第十二至十三条);三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规定了费用的使用范围(第十六条);四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职业病防治内容和防护措施(第十七至二十条);五是《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如实记录负责人带班时间、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四)突出了隐患排查与治理和应急管理的主体责任。一是明确了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的内容以及重大危险源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第二十二条);二是细化了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式、报告等方面的要求,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大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三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及开展演练的频次,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二十七至二十八条);四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可查证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作为责任制落实的依据(第三十条)。
  (五)严格了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一是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监督职责,明确了采取监督的方式方法及频率(第三十二条);二是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依法处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记录名单,建立了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第三十三条)。
  (六)将职业病防治统一纳入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规定》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本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义务,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导致的后果负责。”较好地贯彻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的“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和“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的要求。随着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安全生产监管重点逐步由预防伤亡事故为主转向预防伤亡事故和预防职业病并重。
  2018年,我们将以《规定》的出台为契机,围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的主题,以2018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为抓手,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以办典型案子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全面实施依法治安,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谢谢。

红网记者:

  请问大剑局长,听说今年是“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 ,那结合《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什么?

李大剑: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从去年启动以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增强,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今年是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的第二年,是克难攻坚的关键之年。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2018年要实现“三下降一杜绝”的目标,即努力实现全省生产经营性事故总量、职业病新增发病率、较大事故起数持续下降,有效防范和努力杜绝重大及以上事故。围绕上述目标,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思想先行,提高安全生产政治站位。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安全生产大宣传。突出领导干部、企业员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等重点对象,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论述,真正学懂弄通做实,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的政治站位。二是坚持从严从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修订我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修订完善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推动落实《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强化警示约谈、考核奖惩,倒逼三个责任有效落实。三是坚持创新求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建立重点改革任务清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完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功能区的安全监管体制,全面启动“乡镇安监站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四是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安全监管执法。科学编制监管执法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和考核。深入开展“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各级安监部门依标准配齐配强人员、车辆、装备。修订我省重大事故调查工作规定。五是坚持综合治理,大力实施“一单四制”防范重特大事故。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工作向企业延伸,加强风险和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强力淘汰煤炭、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不安全落后产能。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加强农村农业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安全监管,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保障。六是坚持固本强基,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启动“乡镇安监站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快“智慧安监”工程建设,大力推进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立健全资源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全面提升综合防范能力。七是坚持从严治党,大力推动从严治安。狠刹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不正之风,实施全省安监执法人员三年大培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正风反腐。深入开展涉矿涉危专项整治,坚决斩断安全生产背后的“黑色利益链”。规范和执行“八条断然措施”,保持安全生产高压严管态势。

金鹰955记者:

  请问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哪些单位?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否只针对安监部门监管的企业?



罗德龙: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不仅包括了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也要参照本规定执行。

湖南日报记者:

  《规定》除了对生产经营者有约束外,对监管部门有没有约束?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规定》?

罗德龙: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离不开有效的监督,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需要企业、监管部门和社会共同打造。本《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从五个方面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一是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保障、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履职;二是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三是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整改落实;四是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健全联合检查制度,避免和减少交叉、重复检查。五是特别强调了对 “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建设在先的”情况,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进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采矿许可等时,依法进行安全距离审查,强化了安全距离的源头管理。
  同时,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我们以贯彻实施《规定》为重点,深入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一是加强指导。帮助指导企业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推动实现“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督促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突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责任,探索开展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规应知应会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树立一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标杆企业。二是全面加强监管执法。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正在起草2018年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省、市、县安监部门执法力量的配备将分别至少达到60%、70%、80%以上。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和联合执法,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并予以定期通报。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规范执法行为。三是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格调查相关责任落实情况,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以案普法。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我省重大事故调查工作规定,制定出台生产安全事故异地办案实施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事故调查。

潇湘晨报记者:

  请问《规定》中提到的关键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是什么?这个责任未履行到位又将承担什么责任?



龚伟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义务,并对未履行的义务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六个方面:第一,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全员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与责任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定期组织考核。第二,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到位。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关键环节要配足配强具有丰富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第三,安全投入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依法足额提取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安全培训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进行考试考核,确保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都具备与其岗位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第五,基础管理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提供劳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实行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六,应急救援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些内容都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设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记录名单。特别是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任期间“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首次明确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总之,一旦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相关责任,必将受到严厉惩戒,付出很高的违法成本,从而自觉调整和规范自身的安全生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

湖南经视记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指哪些人?有些企业老板为规避安全生产风险,让别人当法人代表,自己幕后控制,请问这样可以让别人代替承担责任吗?

龚伟兵:

  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具有最终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或者授权承担其管理职责的人员,承担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刚才所提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有些企业老板为规避安全生产风险,让别人当法人代表,自己幕后控制,当隐形老板。这里我明确告诉大家,企业老板(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别人代替不了,且代替者还需相应承担同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姚伟红: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还有问题需要采访,会后可继续采访有关负责人。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