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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等

发布时间:2018-03-12 09:13:10  |  来源:证监会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宇

 

        2018年3月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发布四项内容,一是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二是证监会发布2017年IPO保荐机构情况,三是证监会就《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四是证监会通报2018年稽查执法重点领域和工作部署。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

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明机床)于2013年至2015年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格三种方式虚增收入,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虚增利润,通过设置账外产成品库房、虚构生产业务、虚假降低实际产品制造成本等方式,多计各期营业成本,少计各年度期末存货,导致昆明机床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2015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昆明机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3条、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昆明机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2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常宝强、金晓峰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是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房巷集团)持有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房巷股份)50.33%的股权,直接控制三房巷股份。三房巷股份与三房巷集团及其多家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2014年度至2015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多次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三房巷股份故意隐瞒,未将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记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三房巷股份2014年度、2015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三房巷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三房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卞平芳、卞刚红、卞建峰、束德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民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是宜春金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洋新材)对其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事项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金洋新材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金洋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和《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金洋新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华、桂贤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和3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张艺林、冯某灵系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南瑞泽)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艺林控制使用“符某某”证券账户买入 “海南瑞泽”157,200股,没有违法所得。吴国彪是冯某灵的外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国彪和冯某灵存在通讯联络,吴国彪和张艺林存在接触,后吴国彪控制使用“曾某某”证券账户买入“海南瑞泽”175,000股,获利约123万元。张艺林、吴国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张艺林处以60万元罚款;对吴国彪没收违法所得约123万元,并处以约371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王宜明时任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力泰)董事,2017年9月4日下午,王宜明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合力泰”,累计卖出1,848,100股,累计买入62,378股。王宜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王宜明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精准查处,高效处罚,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建设富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提供有力保障。



证监会发布2017年IPO保荐机构情况


2017年,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共审核466个IPO项目,审核通过380家,否决86家。其中被否决项目数量排名前10位的保荐机构分别是:国金证券(8家)、广发证券(6家)、申万宏源(5家)、招商证券(5家)、海通证券(5家)、光大证券(4家)、中德证券(4家)、兴业证券(4家)、安信证券(4家)、中信证券(4家)。

2017年,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反馈意见的IPO项目共94个。其中超期项目在3家以上的保荐机构分别是:中信证券(10家)、海通证券(6家)、招商证券(6家)、广发证券(5家)、国信证券(5家)、华泰联合(5家)、兴业证券(4家)、中信建投(4家)、安信证券(3家)、东兴证券(3家)、光大证券(3家)、中德证券(3家)、中泰证券(3家)、中金公司(3家)。

2017年,共有146个IPO项目申请撤回,其中,召开初审会议后又申请撤回的项目有43个;在现场检查计划公布后、具体实施之前,撤回的项目有11个;在现场检查中被发现问题后撤回的项目有16个。

保荐机构是企业发行上市的第一道关口,是资本市场“看门人”,负有法定的核查把关责任。保荐机构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质量,慎重选择和推荐企业,严格筛选把关;深入进行尽职调查,充分揭示企业风险,确保辅导工作不走过场,杜绝只荐不保,切实提高申报材料质量,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尽到应有责任,更好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一步,我会将结合审核和日常监管情况,有针对地加大对保荐机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坚决处理,严格问责。


证监会通报2018年稽查执法重点领域和工作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证监会系统2018年工作会议的要求,近日,证监会稽查部门就2018年稽查执法重点领域、重点方向和具体安排进行了专门研究和部署,明确提出证监会稽查执法系统应当牢牢把握稽查执法政治属性,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总体要求,坚持“精准立案、精准查处、精准打击”原则,持续保持稽查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侵蚀市场运行基础、积聚市场重大风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市场乱象,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查办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的重点主要有:一是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案件。包括虚假披露信息,通过虚构交易粉饰业绩,或实施“忽悠式”重组非法牟利的案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人员通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恶意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件;严重违背现金分红制度规则,长期具备分红条件而不分红且涉嫌违法违规的“铁公鸡”案件。二是严重积聚市场风险,危害市场平稳运行的违法行为。包括通过违规聚集市场资金,滥用杠杆交易,放大市场风险的案件;借助新型金融工具,滥用金融科技之名,或者跨市场实施违法交易的行为。三是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影响市场功能发挥的案件。包括利用重组题材进行炒作,利用多层多级传递获取的内幕信息抢先买入或提前避损的案件;多账户多点布局、内外勾结、虚实结合,趁机借势操纵股票价格的案件。四是严重扰乱信息传播秩序,恶意制造市场恐慌情绪的案件。包括通过互联网、自媒体肆意发表针对个股、板块、市场走势和监管政策的不实不当言论的行为;充当股市“黑嘴”,引诱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参与交易,从中牟利的案件。

针对上述稽查执法重点领域,相关案件线索分析已全面展开,部分案件稽查执法程序已正式启动。2018年,证监会将继续坚持专项执法行动和常规案件查办相结合,重点领域战役组织和重大个案攻坚相结合,系统联动调度和案件独立承办相结合,突出统一指挥,突出快速出击,突出协同作战,突出规范执法,毫不动摇地打击任何敢于触碰法律底线的违法行为,坚决严惩市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个人或机构,形成稽查执法强大震慑,为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稳定、建设富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特色资本市场保驾护航。


证监会就《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兑现中美元首会晤我国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进一步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资本市场建设,证监会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拟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不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四是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五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六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依法受理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