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及开展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1.《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问题日趋突出,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当前,对防范单一银行对单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的授信集中度风险已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但对于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还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工作部署,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在防控重大企业信用风险,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一是弥补监管短板。联合授信机制弥补了银行业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缺乏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的监管制度缺陷,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科学评估其整体风险水平,预先识别和前瞻防控风险。二是防控重大信用风险。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强化银行间信息共享,抑制银行之间因信息割裂导致的授信不审慎,压缩企业多头融资的制度空间,有效防范企业超出其偿债能力的融资。三是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联合授信机制通过约束少数大型企业过度融资,释放银行低效运作的存量信贷资产,将其配置到小微企业、创新企业、“三农”等领域,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整体运行效率。
2.《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42条,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联合授信管理架构、联合风险防控、联合风险预警处置、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附则。
总则部分,明确了联合授信机制目标、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联合授信管理架构部分,明确了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联席会议制度等运作管理框架。联合风险防控部分,明确了信息共享、联合授信额度管理和融资台账管理等风险防控机制。联合风险预警处置部分,明确了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和处置机制。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对违规企业和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惩戒措施。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和过渡期安排。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哪些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适用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依据在银行业的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两个指标,《办法》确定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在试点期间,各银监局应根据上述标准,在辖内选取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试点对象。
4.联合授信机制的组织安排是怎样的?
联合授信机制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主要通过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以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进行规范。一是成员银行协议。《办法》要求,符合组建条件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牵头银行和成员银行之间权利义务。二是银企协议。《办法》要求联合授信委员会与企业签订银企协议,在银企协议中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融资业务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协议的违约责任。三是联席会议决议。《办法》要求联合授信委员会设立联席会议,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对全体成员银行有约束力,以确保联合授信机制稳健运行。
5.联合授信机制的运作机制是怎样的?
联合授信机制的运作机制如下:一是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二是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联合授信委员会建立企业融资台账,对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在融资台账中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剩余融资额度,在剩余融资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办法》规定了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的要求。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若企业确可能发生偿债风险的,可在联合授信机制的基础上组建债权人委员会。
6.对于超出联合授信额度融资等违反《办法》、协议或联席会议决议的行为,联合授信机制确立了哪些约束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尊重契约,对于违反《办法》、协议或联席会议决议的行为,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对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成员银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可依据成员银行协议予以处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可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对拒不纠正整改,影响联合授信机制运行,可能引发重大风险事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对外融资,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可由牵头银行组织成员银行按银企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进行联合惩戒。情况严重的,银行业协会可将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跨领域联合惩戒。
7.联合授信机制与债委会机制是什么关系?
联合授信机制和债委会机制均为金融机构相互协作共同防控信用风险的工作机制,两者在风险控制阶段上有所差异。联合授信机制立足关口前移,通过建立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等机制抑制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行为;债委会机制主要针对已经出现偿债风险的企业,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风险处置工作。联合授信机制和债委会机制互为协同、互为补充,构成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切实防范潜在重大信用风险。
8.联合授信机制是如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
联合授信机制坚持市场导向,注重平等协商,尊重各方合法权益。主要通过以下制度安排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协商一致。确定联合授信额度必须由联合授信委员会和企业双方协商一致。联合授信额度应定期复评,企业因业务经营需要需调整联合授信额度的,可向联合授信委员会申请启动复评程序。
二是自由选择。联合授信机制采取开放进入的方式,非成员银行只要认可并承诺遵守成员银行协议即可自动加入并对企业提供融资。企业在联合授信额度内可自主选择融资业务合作对象。
三是自主定价。联合授信委员会不得统一规定对企业的利率、期限、抵(质)押要求等融资条件。
同时,《办法》明确对于违反银企协议,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成员银行,银行业协会或银行业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或监管措施。
9.联合授信机制是否会影响企业融资?
联合授信机制不会对企业融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
据调查,对于达到联合授信机制建立标准的大型企业,其首要问题往往不是资金紧缺。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会对企业高负债运营、盲目扩张形成不当激励。在经济上行期,加剧部分企业、行业以及整个经济的产能过剩;在经济下行期,低产能利用率和高杠杆叠加的压力会导致很多企业陷入债务困境,甚至因资金链断裂产生债务危机。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维持企业债务率在合理水平,提高其财务稳健性,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