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召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窦贵君介绍了《实施意见》相关情况,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处处长张波、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处处长冯尔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调研员宗家进就媒体关注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闻发布处副处长黄海燕主持新闻发布会。
黄海燕: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出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情况,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窦贵君副厅长、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处张波处长,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处冯尔民处长,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宗家进调研员。请他们介绍相关情况,并就媒体关注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窦贵君副厅长介绍有关情况。
窦贵君: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首先,感谢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视,对学生安全和健康的关心和关注。下面,我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实施意见》 制订和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就学校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为全面推动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2017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这是在中央层面就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作出了系统性的部署,对于推动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动员全社会重视、支持学校安全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自治区党委、政府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考核目标,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区学校安全形势持续保持总体平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以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意外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家庭造成极大伤害,也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对社会稳定形成不良影响。特别是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存在的基础还比较薄弱,监管体制机制、法律制度、有关政策尚需完善,齐抓共管仍需加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关政策体系和安全防控体系,着力推动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着力推进防控体系建设,着力解决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着力解决协调联动机制不畅等问题,在国务院《意见》出台后,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部署自治区《实施意见》的制订工作。自治区教育厅组成调研组,赴盟市中小学、幼儿园开展了调研,在此基础上着手开始《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形成后,2017年10月份,又分别召开盟市教育部门安全管理干部座谈会进行讨论,同时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教育厅相关处室广泛征求了意见。经过认真研究修改,向自治区政府报送了《实施意见(代拟稿)》。2018年6月8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明确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依法治理、分类应对、突出重点的原则和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职责明确的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
第二部分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提出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落实有关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
第三部分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提出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学校保安队伍、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健全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职责体系、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
《实施意见》提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校车、提供师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非法运行校车的整治。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和采购的产品重点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综治、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地震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地震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
第四部分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提出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
第五部分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础保障、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针对多年来用于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无法得到保证的情况,本《实施意见》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要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和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综治部门联合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督导,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因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予以一票否决。
校园应当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前提和基础,关系广大师生人身安全,事关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下一步,我们要以宣传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为重点,进一步推动落实各级政府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责,进一步推动齐抓共管,进一步推动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安全教育培训,为构建体制完备、保障有力、运行顺畅的学校安全管理体系,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生安全健康成长作出积极努力。
谢谢大家!
黄海燕:
下面进入答记者问的环节,请媒体的朋友们就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按照惯例,请各位记者朋友在提问时,先报出所代表的媒体名称。现在开始提问。
新华社记者:
请问,为提高学生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实施意见》对中小学安全教育提出了哪些要求?
张波:
加强中小学、儿童安全教育是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的基础性建设。针对中小学学生、儿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弱的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学校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各学科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和考试内容,做到有教材、有师资、有课时、有场地。在教育中要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及防范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为不断提高学生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能力,《实施意见》规定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应急演练,要求幼儿园每季度、中小学每月组织一次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同时,要求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考核,进一步提高学校领导和教师队伍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实施意见》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场所,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推动家庭、社区参与支持学校安全教育,营造全社会关注校园安全、参与校园安全,为校园安全作贡献的良好氛围。
内蒙古少年报记者:
请问,我区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呢?
宗家进:
内蒙古公安厅历来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与教育、综治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作为,持续不断地开展“护校安园”行动,积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实现了破坏校园安全稳定涉稳事件、侵害师生人身安全个人极端事件、危害校园秩序黑恶暴力犯罪、校车重特大交通事故、校园火灾和拥挤踩踏安全事故“五个未发生”,切实保障了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我区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稳定。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中的职能职责。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防范措施,完善制度机制,采取以下五项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一、对涉校违法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我们要保持对涉校案事件的高度敏感性,对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坚持依法严打方针。对各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零懈怠”,第一时间组织优势警力出警处置,优先办理、快侦快破,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严格落实《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根据学校的邀请,对情节比较恶劣的施暴学生实施训诫,协助开展警示教育;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宽严相济地做好对施暴学生的教育矫治工作;对校外人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积极构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实施意见》中专门提出要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我们要结合公安机关的职能职责,不断完善校园周边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按照校园及周边“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的要求,通过设立巡逻必到点、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高峰勤务、“护学岗”等方式,严管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切实增强学生安全感。根据校园周边交通状况,采取进一步完善警示提示标志、增设临时停车位,安装减速带等管理措施,科学规划校园周边道路,确保学校门口道路交通秩序良好,保障接送人员及学生出入安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组织警力对校园周边出租房屋、中小旅店、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网吧、游戏厅、歌舞娱乐厅、手机交易市场、废品收购站点等重点场所行业进行排查,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挤压滋生犯罪活动的空间,切实净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三、加强校园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检查指导,推进完善学校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摸清校园周边易肇事肇祸、有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重点上访人员、吸毒人员、心理失衡对社会不满、曾因涉校违法犯罪活动被打击处理人员等各类重点人员的底数,逐一登记造册、滚动排查,有针对性地落实疏导管控措施,严防漏管失控形成现实危害。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经常性指导学校开展无预案的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进一步强化师生法制安全宣传教育。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开展“做自己的首席安全官——平安校园行”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教育科学化、规范化工作体系,提高师生法治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要紧紧围绕“做自己的首席安全官”这一主题,将日常性的宣传教育与集中活动相结合,将公安民警进校园宣传与学校总体教学安排相结合,务求取得实效,实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继续选派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民警兼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安全防范指导等工作。
五、健全完善警校联动机制。基层公安机关和校园警务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辖区学校、幼儿园的信息通报、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对涉及校园安全的各种苗头性情况信息、线索的收集和梳理分析,切实提高对涉校案事件及苗头提早发现、有效防范、迅速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一键式”报警等紧急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对接工作,充分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快速预警处理涉校安全问题。逐级建立公安机关与教育部门、学校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座谈交流情况,对校园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联合进行检查考评,推动安全管理措施有效落实。
总之一句话,我们将进一步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切实把学校建设成为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
谢谢大家!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中心记者:
请问,能否讲解一下中小学、幼儿园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重点环节有哪些呢?
冯尔民:
中小学、幼儿园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重点环节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是落实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应将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签订责任书。
其次是落实学校食堂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及管理,按照《餐饮服务单位内部每日巡查清单》逐项对照检查,并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是规范加工制作行为。一是在食品原材料贮存环节,必须实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和腐败变质食品。二是在食品添加剂管理方面,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严禁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三是在加工制作环节,食品必须烧熟煮透,成品、半成品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四是在备餐环节,备餐间必须安装消毒设施且符合要求,水浴锅要保证温度。五是在洗消环节,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洗涤剂和消毒剂,有足够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采用物理消毒的要保证消毒时间,采用化学消毒的要保证消毒浓度。六是在食品留样方面,留样数量要足够,品种要齐全,日期、餐次应标示清楚,做好留样记录。七是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方面,实行晨检制度,人员持健康证上岗,穿着整洁的工作服装,不得佩戴手表、首饰等。八是在其他方面,严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等,严格控制高危食品的加工制作,严禁学校食堂委托加工食品,严禁家长、幼儿自带食品入园供集体食用,幼儿园食堂加工制售水果的,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四是加强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的监管。食药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治理学生“小饭桌”合力。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开展“小饭桌”调查摸底,将结果通报食药、卫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食药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对备案的“小饭桌”按照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综合排序,将排序结果及时反馈给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组织学校进行公示,供学生及家长选择,通过市场机制倒逼“小饭桌”经营者主动加强管理,提高餐饮食品质量安全水平。食药监管部门开展针对“小饭桌”从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增强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家长和学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家长和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学生家长将学生托管在规范安全的“小饭桌”。
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请问,为推动建立完善齐抓共管、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实施意见》对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提出哪些要求?
张波:
《实施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管控机制的措施,重点一是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学校要实行校长(园长)安全负责制,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进行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体魄。学生在校期间,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学校要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社会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二是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学校保安队伍。根据公安部、教育部2015年3月16日联合印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的要求,《实施意见》提出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学校安全机构人员的配备要求。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以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为学校提供保安服务,并按照以下标准配备保安员: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三是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实施意见》提出: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条件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规划、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承担终身责任,一旦查实,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四是推动建立相关部门日常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特别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指导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学校警务室建设。学校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内蒙古晨报记者:
针对学校出现的欺凌暴力事件,《实施意见》对防范校园欺凌提出什么举措?
张波:
校园欺凌是发生在学生中不正常的人际关系现象,直接影响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稳定。未有效遏制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发生,教育部曾多次进行部署,今年又提出开展专项治理,自治区教育厅专门制订印发了《实施方案》。《实施意见》要求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同时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紧密联系中小学生的思想实际,教育中小学生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的行为准则。要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宣讲活动,让学生明白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错误认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学校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人员,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疏导,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同时要提醒家长加强家庭教育,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增强监护责任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发生。二是要认真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学校要结合典型案例,集中开展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强化学生校规校纪教育,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主题活动、编发手册、参观实践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做到不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三是要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要求中小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将其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统筹考虑,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要加强师生联系,密切家校沟通,对可能发生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针对重点学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防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的苗头隐患。四是要切实加强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学生管理教育。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实施训诫。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同时要加强对网络监管,发现网上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的,要及时通报网络管理部门予以管控。
黄海燕:
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事关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请媒体记者朋友们及时、全面、客观地报道本次政策例行吹风会,希望通过政府与媒体的沟通交流,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如果大家还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请在会后与自治区教育厅及有关部门联系,再作跟踪和延伸报道。
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