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7月10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厅(辽宁会馆201会议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请省水利厅介绍辽宁省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有关工作情况。
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外宣新闻处处长 张健: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孙占和先生,省水利厅河库处处长于翔先生,省环保厅辽河办主任董志刚先生,省住建厅公用事业处处长张宝和先生。以上领导将向大家介绍我省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有关情况,切实加强河湖环境保护,并回答大家提问。
下面,首先请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孙占和先生介绍情况。
辽宁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孙占和:
全面推行河长制和在湖泊上实施湖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我省按预定时间在今年6月30日前全面建立了河长制湖长制,并取得河湖管理保护的初步成果。
一、主要工作措施
1.统筹谋划,顶层设计。省委、省政府统筹谋划了出台工作方案、建立河长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出台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考核方案的工作路径,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有效地保证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向不偏、步调一致。在国家规定动作外,省委、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确立了开展“五大专项行动”,抓好25项主要任务,实现“五清、三达标”的目标、路径和措施,系统指导全省开展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
2.党政同责,高位推动。我省实行“双总河长”制,由省委书记、省长共同担任总河长,常务副省长和分管水利、环保工作副省长担任副总河长,8位副省长分别担任省级河长。同时,将防汛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范畴,实行省级领导、省级河长“双包”责任制。今年5、6月份,省总河长、河长集中开展巡河检查,对全省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和防汛抗旱工作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
3.部门联动,综合施治。环保部门开展河道水质断面达标行动、水污染重点行业整治行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动、纳污坑塘专项整治行动,水利部门开展创建节水型机关活动、河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入河湖排污口摸底调查和规范整治行动、河湖及水资源专项执法行动,住建部门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综合治理行动、推进宜居乡村建设,畜牧部门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工程,农业部门推广测土施肥技术和使用有机肥,海洋渔业部门增值放流、生物净水,林业部门植树造林、涵养水源。
4.改革创新,强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印发了《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指导地方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难点问题;坚持目标导向,印发了《辽宁省“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通则》,鼓励“一河一策”方案实用化、图表化创新;坚持统筹协调,印发了《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具体安排近期全省河湖管理保护重点工作;坚持保护优先,设立省市县(市、区)公安局和派出所四级河道警长、省市县(市、区)三级河道警长制办公室,实现执法监管机制创新。
二、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全面实现“四个到位”
1.工作方案到位。我省先后印发了《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和《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截至2018年5月31日,全省14个市116个县(市、区)级单位全部印发了本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实现了“两个方案”全部到位。
2.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截至2018年5月31日,我省全面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共设立总河长2997人、副总河长2106人、河长17001人(含副总河长兼任的河长)。省《工作方案》将河长制“六大任务”分解细化为50项具体工作职责,省《实施方案》确定了2018至2020年25项河湖治理和管理保护主要任务,并全部落实到有关部门。
3.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我省印发了《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了10项制度。同时,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4.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我省先后建立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旬报制度和月调度会议制度。省水利厅每年派出76个基层水利服务组,深入基层指导监督和组织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省河长办分两批派出工作组,按照4+2(“四个到位”+基础性工作+河湖管理保护成效)要求,对各市县(市、区)进行全面推行河长制中期评估和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验收。今年5月,省政府印发《辽宁省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以下简称《2018年考核方案》)将省《实施方案》确定的25项主要任务分解为40项具体工作,并落实了年度目标、考核标准和完成时限,由14个省(中)直有关部门牵头进行监督考核。
(二)河湖管理保护取得阶段性成效
1.水资源管理保护进一步加强。通过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水等措施全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2017年全省全年用水总量131.09亿立方米,比年度控制目标少用水27.9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8.32%,超过8%的控制指标;出台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管理细则,通过在线监测、严格监管等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2017年,全省180个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9.3%,比年度控制指标61.2%高8.1个百分点;主要入河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总量均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2018年,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摸底调查和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并保质保量完成了各阶段目标任务。
2.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进一步加强。出台《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纳入省《实施方案》主要任务和《2018年考核方案》重点指标,全面启动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批,仅2017年就有4个项目未予许可。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制度,2017年编制完成了省内6条主要大型河流采砂规划。各地采取不同形式、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违规占河等破坏水域岸线行为。2017年,仅大连市甘井子区就拆除河道内违规建筑20余处、房屋140余间、近13000平方米,清理废品收购站近500平方米。
3.水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2017年,修订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扩大考核范围、增加考核指标、提高扣缴标准,仅2017年就扣缴补偿资金1.2亿元;实施《辽宁省水污染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全省80个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中已有73个园区建成或依托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5个园区正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2个园区因不具备条件暂缓建设。改造升级了205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完善了7095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配套率达到71%以上,基本完成禁养区内1095家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施黑土地保护改良综合措施、建立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2017年化肥使用量为146.46万吨(折纯),较2016年减少1.6万吨。
4.水环境治理进一步加强。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关闭或取缔54个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135个违法建设项目、232个违法排污项目,关闭了50个排污口。经过排查,在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中确定70条黑臭水体实施综合治理,2017年已完成51条,其他在2020年前全部完成。从2016年开始,连续3年实施河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共清理河道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573万立方米。完成487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和118个村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系统建设,近2.8万户村民取消露天旱厕,将水冲厕所迁进屋内。
5.水生态修复进一步加强。2011年以来,我省持续实施辽河、大小凌河等重点河流河滩地退耕还河、生态封育88.4万亩,主要江河生态环境显著恢复,辽河、凌河千里生态廊道基本建成。完成5河4库1湖健康评价,出台生态河道治理技术标准,全面提升河湖生态保护技术创新能力。2017年,进行大伙房输水工程和省直水库联合调度,提供河道生态用水5.39亿立方米;完成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任务2093平方公里,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1660平方公里目标任务;在主要江河流域放流59.43亿单位,恢复生物种群和多样性;在大伙房等主要水源地放流鲢鳙2900万尾,发挥生物净水作用。
6.执法监管进一步强化。积极探索水政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统筹设立水政监察与江河公安机构,全省14个市和大部分县(市、区)设立了江河公安机构,专职公安人员已达到500多人。2017年,开展河湖专项执法行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572起,其中立案239起,结案217起,实施行政处罚431.2万元。开展纳污坑塘专项整治行动,累计排查涉废水直排企业410家,查处废水超标排放环境违法企业31家,排查纳污坑塘66个。2018年,省公安厅印发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实行河道警长制度工作方案》和《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设立四级河道警长和设置三级河道警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在全面建立省、市、县(市、区)公安局和派出所四级河道警长制。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继续深化河长制湖长制
1.继续在“一河一策”上下功夫。我省将组织技术力量,全面强化对市、县(市、区)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有效提高全省“一河一策”方案质量,为精准实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2.继续在管理水平上下功夫。我省将全面建立和完善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河长制工作月报制度和年度总结制度,及时掌握情况,实时综合调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层级河长考核办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规范问题处理分办、督办和跟踪落实工作程序,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3.继续在体制机制上下功夫。充分发挥五级河长作用,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组织领导,持续高位推动;有效利用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协同推进;规范各级河长巡河行动,及时发现、统筹解决问题;有效强化各级河长办职能,发挥组织协调分办督办作用;全面建立四级河道警长制,持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基层水利服务“三员”管理,强化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探索建立企业河长、社会河长、民间河长等管河护河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党政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社会参与”新局面,实现从“河长制”到“河长治”的工作目标。
(二)全面打响环境保护攻坚战
1.全面启动美丽河湖建设。全面完成25项主要工作任务,重点解决水污染、黑臭水体、点源污染、河道垃圾、河道非法采砂等问题,确保实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水污染防治考核和生态功能区恢复“三达标”,全面实现河湖岸线、排污口、垃圾、水域、水质“五清”、河畅景美的河湖治理目标。
2.全面启动水污染治理“四大战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强力推进碧水工程,突出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重污染河流治理攻坚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和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等“四大战役”。到2020年,全面实现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1.16%,劣Ⅴ类水体比例不高于1.2%,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96.3%,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入海河流消除劣Ⅴ类水体,近岸海域水体保持稳定等主要目标。
3.全面启动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加大政府投入,强化典型舆论宣传,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厕改造和粪污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村庄规划管理和建设及保护机制建立等工作。到2020年,有效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民环境和健康意识普遍增强的总体目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外宣新闻处处长 张健:
非常感谢孙厅长的介绍,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
澎湃新闻网记者: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在全面建立河长制河长制的基础上,将所有水库也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范围。请问我省水库库长是怎么落实的?
辽宁省水利厅河库处处长 于翔:
2017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四级总河长、河长和设置三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水库按照管理权限、所在行政区域隶属关系设立省市县乡级库长,水库库长由所在河流(河段)河长兼任。
我省域内有大、中、小型水库792座,其中部分大型水库最多有5级库长,小型水库最少也有2级库长。库长的职责和河长的职责基本相同,并且还要做好水库防汛等工作。
新华网记者:
请问,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目标是什么? 我省黑臭水体整治进展情况如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用事业处处长 张宝和:
城市黑臭水体的实质是污水、垃圾直排环境问题,根子在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短板。整治黑臭水体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就是要以整治黑臭水体为抓手,倒逼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短板,提高城市水污染防治水平,切实改善城市水环境,让人民群众有环境获得感。
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各省、自治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平均达到60%以上。
我省从2015年底启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全省11个市共发现黑臭水体70条,已完成整治51条,正在开工整治的有9个,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有10条其中,沈阳、大连、鞍山、盘锦4个城市已全部完成整治任务,沈阳市和大连的20条黑臭水体整治并已经通过了专家验收。
大公报文汇报记者:
请问在,省环保厅在河长办主要承担的职能是什么?都做了哪些工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省环保厅近期还有哪些具体举措?
辽宁省环保厅辽河办主任 董志刚:
根据职责分工,我厅作为主要配合单位,承担水污染防治工作,统筹河湖污染治理,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去年辽宁开始实施河长制以来,省环保厅积极推进“水十条”工作落实,以消除劣五类河流为目标,对全省27条河流开展重污染河流根治行动。实施断面水质污染补偿机制,2017年4月执行至今已对14个市超标断面实施2.4亿元生态补偿扣缴。全面完成173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划定工作。截至目前,关闭或取缔54个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367个违法项目,关闭50个非法排污口。
我厅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在“三个打好、一个保障”方面统筹发力,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所谓“三个打好”,第一,治差水,打好重污染河流治理攻坚战。第二,保好水,打好饮用水源保护攻坚战。第三,抓统筹,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所谓“一个保障”,就是完善水污染治理长效机制,为环保部门履行河长制职责提供保障。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我们将以河长制为契机,全面完成“水十条”工作任务,实现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辽宁日报记者:
河长巡河是河长履职的重要体现。请问,我省是否建立了河长巡河相关制度?河长巡河的频次、方式、内容有哪些规定?
辽宁省水利厅河库处处长 于翔:
2017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四章分4条对河长巡河做出了具体规范。
1. 巡河频次。《办法》规定,总河长每年至少巡查1次,河长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巡查频次。
2. 巡河方式。《办法》规定,总河长、副总河长可采取听取汇报、查勘现场、审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河湖巡查。
3. 巡河内容。《办法》规定,巡河主要内容为:河长制工作情况、下级总河长、河长及有关部门河长制责任落实及职责履行情况、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情况、取得的工作实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河长巡河的关键在于督导检查下级工作,发现问题、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外宣新闻处处长 张健: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现场提问就进行到这里,大家如果还有问题可以会后与领导进行交流。最后,再次感谢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领导,对相关情况的介绍和对记者提出问题的回答,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本场发布会的关注和支持。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