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7首页>地方传真>

天津出台“散乱污”企业土地再利用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12 14:01:07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要求,将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落到实处,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出台《“散乱污”企业土地资源整合再利用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各涉农区进一步盘活我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后闲置土地资源。


据了解,随着本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工作不断深入,企业实施搬迁或拆除后土地整合再利用需求日益突出。本市近期出台《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提出要加快“散乱污”企业拆除腾退后土地的开发利用,加快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优化升级。市国土房管局积极响应作战计划,出台《指导意见》,作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工作配套文件,支持各区将土地资源用好、用活,引导各区不断优化工业用地布局,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指导意见》是为配合“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工作而研究制定,是各区在完成相关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后,盘活土地资源的指导性政策。首先明确工作原则,即“散乱污”土地资源整合再利用工作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为指导,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城市安全评价、土壤安全评价等工作,确保社会生产生活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产业绿色发展。


由于“散乱污”企业用地性质复杂,《指导意见》将企业用地分为“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原地提升改造、建设用地指标腾挪”四类,对症下药、分类施策,指导各区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开展工作。对于不具备补办土地手续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由相关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其中存在的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对于具备补办土地手续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补齐手续。土地手续齐全、环保等方面不达标的企业,区政府在完成相应的清理整顿工作后,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具备原地提升改造条件的,鼓励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国有建设用地具备腾挪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条件的,支持以区政府为主体,对已完成清理整顿的“散乱污”企业用地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对集体建设用地要坚决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精神,村庄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应服务于乡村发展,村庄外的集体建设用地鼓励通过土地流转后向工业园区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