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伊始,辽宁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原有已取得校车标牌的非标准校车分阶段、分批次更换为标准校车。
《意见》要求,校车配置应在遵循“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建设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实施。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必备条件审核、发放许可证。校车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原有已取得校车标牌的非标准校车要分阶段、分批次更换为标准校车。只有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方可提供接送学生上下学服务,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
为进一步完善校车管理,《意见》要求,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工作力量,落实保障措施,为校车安全运营提供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明确本地校车管理专门机构职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各职能部门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掌握校车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各地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查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