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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真: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实现海洋强国战略

发布时间:2018-12-05 10:15:26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李哲

国政协委员武汉大学边境海洋学院博士生导师李仁真

发展海洋经济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途径,海洋经济的创新发展需要涉海金融服务业的相关制度创新和发展。由于海洋经济受海洋巨灾风险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海洋巨灾风险的严重威胁。如何坚持陆海统筹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运用金融市场机制分散海洋巨灾风险,是我国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须破解的难题。

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海洋巨灾保险是一种运用市场机制分散海洋巨灾风险的金融工具,它具有基本保障性,经济政策性和工整公共产品的特性。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也是一个海洋巨灾风险高发的国家,要实现海洋强国战略,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它是促进海洋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沿海地区具有高度脆弱性,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等主要的海洋产业,均面临着多种海洋灾害风险的影响,而这些风险又是普通的商业保险无法涵盖的。只有通过巨灾保险制度,才能够切实满足海洋产业分散巨灾风险的需求。将巨灾损失进行社会化分担,以减轻巨灾对海洋经济秩序的影响。

第二它是保障受灾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必要途径。海洋巨灾通常都造成灾区人民群众巨大的财产损失。在现有制度下,受灾群众主要是通过政府救助,取得部分的救助资金或者重建资金,这补偿显然是不充分的。海洋巨灾保险具有损失补偿功能,它为受灾群众提供了多一重的基本保障,并使其在灾后及时获得赔偿,以降低其财产损失。

第三它是降低海洋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必要选择。海洋巨灾保险市场通常存在供给不足和需求不足等失灵现象,单靠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运行。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对其进行适当干预,建立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海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海洋巨灾保险的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问题,以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它是转变政府灾害风险管理职能的必要方式。我国政府在灾害防御和救助领域实行的是举国体制,包揽了过多的职责,不仅财政压力巨大,而且行政效率低下。在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政府依法履行防灾减灾救灾职能,同时运用市场机制分散海洋巨灾风险,可以推进海洋灾害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的现代化,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讲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国外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的模式比较。制度模式的选择问题,它是构建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它涉及到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定位,直接影响海洋巨灾风险管理的效果。

就海洋巨灾保险制度设计提出建议:

第一要选择公司伙伴关系这样的巨灾保险制度模式,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这种模式在兼采众长能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优势和市场的专业优势,较好的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另一方面,这种模式与我们国家现阶段的国情最具适应性。比如说它与我们国家的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相匹配,与我国政府的灾害管理职能的转型相适应。在制度设计中,我们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协调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让政府作为指导者、支持者、合作一方提供法律政策资金支持,引导市场主体有序参与,同时解决海洋巨灾保险的可负担性和覆盖率问题。

第二要制定海洋巨灾保险的相关法律。开展海洋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应当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首先可以考虑现在正在起草的海洋灾害防御条例,以及现在修改的一些海洋相关的法律中,用专门的条款明确海洋巨灾保险制度在海洋防灾减灾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其次,认真总结各地的海洋灾害保险的试点经验,将那些既符合通行的实践,又符合法治规律的有效的政策上升为立法规范。已逐步提升海洋巨灾保险相关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其次要补充完善包括海洋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巨灾基金等相关配套法规制度,从而逐步构建起较为完备的海洋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体系。

第三要健全海洋巨灾保险政策体系。海洋巨灾保险具有经济政策性和准公共产品属性,它的体系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财政、税收及其防灾、减灾等政策的支持。我们应当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原则,并采取保险费率补贴,巨灾基金支持以及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以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海洋巨灾保险体系建设。此外政府还应当加强海洋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推广海洋巨灾保险。提升全社会的海洋灾害综合防治能力。

第四项要建立多层次海洋巨灾风险分担机制。要确保海洋巨灾保险的偿付能力,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分风险分担机制。其制度设计可以考虑有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海洋巨灾保险专用准备金,海洋巨灾基金等多重主体,按照一定的机制分层次的分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