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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义雄:加快具体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8-12-07 10:16:18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李哲

贺义雄:大连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贺义雄

目前我国海洋资源价格尚未完全由市场竞争的方式形成,市场在海洋资源配置中尚未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关于目前我国海洋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就是少部分由市场分配的这一块海域使用,特别是以海域使用权为代表的海洋资源价格形成,它主要是分成两个市场体系。其中一级市场一般先由社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由海域的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审批拍卖招标等方式,将一定范围的海域使用权有偿提供给开发使用的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并向使用者按年度或者一次性收取较长的海域使用金,或者是叫海域出让金,主要依据就是价格评估的结果,同时还要考虑相关的税费等因素。 在二级的交易市场上,主要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实现流转交易,这里主要就是市场主体之间自行确定价格并实施交易行为。基于目前的价格形成机制,我国海洋资源的这种产权的交易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但是我们看到它也存在着一些严重的以及需要改变的一些问题。主要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目前海域使用金的标准还是较低,不能充分全面真实地反映海洋资源价值的动态的变化。这里主要是几个方面的问题。 这方面问题就是海域使用金的标准,没有完全包括海洋资源在开发过程中的生态损害的补偿部分。

第二个问题在于目前全国的海域省级标准可以说制定过程中是大比例尺的全国的平均的数值。但是具体到某一个省某一个市或者说某一个地区,这种全国大比例尺的平均标准,其实是很难真实全面反映当地地方而言,或者说具体在进一步的某一个海域的开发类型而言具体的真实价值。

第三个问题,目前我国海域省级的标准,从2007年开始制定第一版而言,一直到现在只有两个版本,就是今年刚发布的新的版本。 11年的时间只调整两次,但是从全国海整体的宏观经济发展以及海洋经济整体的发展情况而言,至少价格水平的变动远不止这两次的问题,所以说它很难真实全面地反映海洋价值的动态的在真实中的变化的情况。

从目前全国来看,从事海洋资源价格评估,特别是海域价格评估的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由以前由财政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传统的资产评估机构;二是由原国家海洋局颁发资质的海域评估机构。这些海域评估机构以及资产评估机构,他们所沿用的实际中的评估标准本身就不统一。资产评估机构更多沿用的是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准则和标准。海域评估机构使用的更多的倾向于原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海域评估指引。

在资产评估准则中,对于海域,它倾向于定位为无形资产。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根据传统的资产评估的准则或者方法或者思路,海域这样的无形资产经他们评估价值很低。 但实际上我们应该都知道,作为涉海的专业人士,我们都知道,只要是涉及到海域的评估或者海域的价值,其实都是巨额的。比如说以养殖为例,渔业用海为例,这里就存在他们评估的结果很难得到渔民、养殖户或者是涉海公司企业的认可。第二个问题海域评估指引,它也存在一定的技术中的缺陷。比如说其中最简单的成本法,它取消了海域增值收益,而按照基本的资产评估理论的要求,或者说理论知识,能够得到的概念是海域增值收益类似于土地增值收益,是不可能在评估中被忽略掉的。 所以海域评估指引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也造成了评估价值比较低的现象的出现。

现在从事海洋资源海域价格评估进入门槛实际上相当于是没有,什么人都可以做。只要我开一个评估机构,有评估的资质,不论是哪个评估的资质,我都可以做这个活。那么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使是按照国家的资产评估的准则,海域评估的指引方式评出来的,好歹它是有依据的。 但是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评估机构,他连这两类的依据都不去使用,导致评估结果更是很难真实全面的反映海域或者海洋资源的价值,就导致了难以得到市场的全面认可。目前关于评估的法律规则、准则、监管等都处于未开发或者未全面建立的状态。

目前海域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影响了海洋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特别是二级市场管理是比较混乱的,私下交易众多。很多这种交易,从官方的数据,即使是有些地方已经建立了海洋资源或者海域资源的交易市场,他们手里也没有统计,或者根本就没有经过他们的这种交易平台的程序化流转,只是在实际中达成了一种私人的使用,或者是出租出赁协议。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这种私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很难受到法律保护的。 特别是从海事法院的统计报告上来看,产生了大量的涉及到这类的司法案件纠纷。涉及到司法案件纠纷之后,海事法院去找相应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又不懂,进一步的对评估本身的结果又产生了司法纠纷,所以就导致了这种涉海的司法纠纷,特别是这种没有经过法律保护的私下交易的司法纠纷诉讼期限非常长,而且成本较高,最后控辩双方可以说精疲力尽,效果效益都很难达到合理化的要求。

管理职责的重叠交叉,各部门协调的不够。对海洋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而言,比如说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存在什么问题,虽然现在围填海从国家角度来说已经是禁止了,当然除了这种大型的或者是涉及到国家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的还有,但是对于大部分已经禁止了。但是目前问题是遗留的已经围填海的这种情况,历史遗留问题。比如举个最简单的情况,我们知道对于海域而言,它是有海域使用权的使用证,如果把它填海之后,它其实转化成了土地,要颁发的是土地的使用证。 但是由于涉海管理部门的众多职责相互的交叉,就导致了这块海填了之后,迟迟办不下来土地使用证,最后这块海填完了、荒废了,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又没有产生或者得到他预期的经济效益。

具体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第一个方面要完善政策法规,培育海洋资源产权的交易市场。市场化建设与市场发展并不是两个完全相同的概念。市场化可能谈的是不仅有行政的配置,还有招牌挂。 而市场建设本身更多谈的是关于交易平台的问题。关于海域使用权一、二级市场发展的问题,完善政策法规,这两个方面应该都包括。不仅要考虑市场,还要考虑市场化,它是一个更加宏观高层次的问题。

第二要完善海域使用金的动态调整机制,要丰富海域使用金涵盖内容。一是要更全面的包含关于海洋生态损害的内容,二是海域使用金标准动态调整的机制。根据目前的现状而言,我们得到的经验就是海域使用金全面的制定耗费的不论是时间还是人力、物力的成本都是很高的。如果想要及时更准确的或者是更快的调整海域使用金,可以从海价借鉴经济学的思维,从指数的思路去调整海域使用金。

第三就是构建完善的这种价格评估体系,总的来说无非就围绕几个方面,一个是标准,一个是准则,一个是对于机构人员、资质、门槛的管理。

第四,还要实施海洋资源的价格监测,同时要构建预测预警的机制。如果我们要建立海域使用金或者海洋资源的基准价格的动态调整的机制,如果不是耗时很长,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的话,通过实施价格监测,构建相应的海洋资源价格的数据库,可以很好的达到这个目标,但是现在我们是没有这方面的数据库的,或者还没有完全建立这方面的价格监测机制的政策措施和实施行为。 希望以后国家能够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和进一步的实际操作,同时预测预警机制的构建也有助于防范局部的地区或者某类海域使用金或者使用权价格的过热。从海洋资源、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而言,这也是有利的。可以说这是一个对海洋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一个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补充。

第五要完善海洋资源的综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现在我们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建立起了相应的海洋资源开发的协调机制,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效果来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希望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自然资源部的构建,能够建立真正完善的而且是能够全面发挥效应的海洋资源管理体制中的协调机制,使得海域海洋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以及更广泛的海洋资源管理体制真正能发挥出综合的效应,以保证我国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