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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延纯:加快推进国家海洋资源的交易机制以及价格形成机制

发布时间:2018-12-07 10:16:18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李哲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主任卢延

从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以来,我们国家的海洋经济发展也呈现出稳中有进、稳中有好、稳中有优的整个一个态势。2017年我国的海洋生产总值达到了7.76万亿,比2016年的增长了6.9%,也占到了国内生产总值的9.4%。 海洋资源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发展的前景也越来越广阔。但是海洋经济发展中确实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比如说海洋资源的要素市场流动不长,海洋资源开发的质量不高,目前的一些机制造成的不可持续,还有海域空间供需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问题都是存在的。

对国家海洋资源的交易机制以及价格形成机制进行研究,研究的一些初步成果给大家做一个交流和分享。一个就是我们认为我国的海洋资源市场化交易已经起步,但是目前总体上我们判断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尽管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海洋资源市场化交易的拍卖、出让工作,但是整个阶段处在一个初步的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海洋资源市场化交易的范围过窄。广义上讲,我们认为海洋资源,包括海洋的水体资源,土地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海能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和海洋空间资源等等,这是包括这些有形资源。 但是也包括海洋排污权等各种无形的资源。这些资源我们研究认为,可以在一定的形式上,或者说可以在一定的范围上进行界定,也可以让它流动,也可以进行交易。但目前我国对海洋资源市场化交易的认识还不够,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交易的范围现在还仅仅局限在海域资源,基本上没有包括其他的资源,所以这是一个问题。

二是海洋资源交易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对于可进行市场化交易的海域资源,就是目前已经在进行交易的海域资源,一级市场上交易的方式,正在由申请审批向市场化方式出让的方式在转变。但是到目前为止,带有行政化色彩的协议出让方式,仍然属于主体的地位,或者说仍然是占有最大的比重。竞争机制在这里还难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价格形成受非市场化因素影响还比较大,这样就会导致海洋资源的配置效率比较低。也导致整个市场化交易透明度不高,尤其是在养殖用海河码头,港口用海市场化交易的难度很大,难以操作,直接制约了海域市场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全面展开。

三是现行海洋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及管理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说现行海域使用资金征收标准偏低,长时间都没有动态调整,不能体现资源使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特别是在填海造地和用海比邻海域的土地出让金方面,差距日益突出。 现行标准与海洋经济发展的形势非常不协调。价格改革有一个总体的要求,就是价格改革的方向,价格一定要能够体现环境损害,或者说成本补偿,环境损害成本的补偿必须能够得到满足,这是价格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但是目前来讲,海域使用金虽然考虑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成本,但是由于评估的指标不全,评估的范围偏小等等,所以它不能反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的全部。另外,全国的海洋资源评估,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还比较少,价格评估相关的制度和技术规范都还不健全,缺少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的专业标准。在实践中往往按照陆地给我们土地的评估一套程序或者标准来进行,没有充分考虑海洋或者说海域独特的特点,造成评估价值也不准确,影响海洋资源价格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

四是尚未形成统一高效的海洋资源市场化交易平台。透明公开高效的海洋资源市场化交易平台,是全面推进海洋资源市场化交易的基础性工作。 虽然说像山东烟台、福建等成立专门的海洋资源市场交易平台,但全国性的海洋资源市场化交易平台尚未组建,各地交易平台差别很大。

五是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来说还比较滞后。海洋资源市场化交易涉及诸多的行政管理环节,比如说海洋的功能规划,价格评估,行政审批,海域的使用权登记等等。二级市场中的行政监管也是包含在刚才讲的范围之内。但是目前海洋资源市场化交易制度和具体操作规范还比较缺位,还未出台统一规范有序的海洋资源交易化市场化交易的法规,所以它就难以适应目前现状。 我们刚才讲的要开展海洋资源市场化交易的客观的要求。从五个方面,我们认为说当前的海洋资源市场化交易当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需要去解决。

促进我国海洋市场化交易任重而道远。我们都知道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建设海洋强国已经是我们国家的战略目标。作为海洋大国,发展海洋经济,壮大海洋经济,事关我们国家的国家安全、长远发展。 但是要发展壮大海洋经济,我们有一个判断,就是必须要充分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的引导资源的流动。

第一要完善政策法规,进一步培育海域资源交易市场。首先,理顺涉及海洋资源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调整的范围,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例如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海域使用权与矿业权、海域使用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等等。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海域资源市场化管理法律体系以及海域资源流转法律体系和相关的制度,推进以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为核心的市场化配置,建立更加透明的市场交易价格体制,让竞争变得更加坦率。

第二建立收储机制,推进海洋资源市场化配置,建立规范独立权责明确的海洋资源收储主体,收储主体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存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人的职能。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的权利。要赋予这样一个机构这样的权利。加强国家政策支持和引导,结合当前海域海岛的整治修复机制,加强海域使用金返还和支持力度,弥补地方经费配套不足的问题。要推进海域资源的流转,严格作为海域资源收储主体的规范、融资等问题,保证及时收储海域资源。

第三要建立统一独立的海域资源流转交易平台。当然这样一个建议也是针对前面提出的问题来讲,参照公共资源配置三权分离的模式,建立统一独立的海域资源交易平台,由交易平台负责办理交易事务。 这样做一是将政府的行政职能与市场交易隔离,避免行政部门经商最尴尬的局面,这常常也是外界对我们政府做事的经常褒贬的一个方面,建立这样一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能有效的去回避这样的一种批评;二是实现了让权力退出市场的目的,堵住场外交易暗箱操作的缺口;三是省掉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垫资各项费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前期工作的技术部门等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可以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根据形势的发展,建议在现有交易平台基础上,成立国家级海域资源流转交易平台,来统筹的协调这方面的工作。

第四健全评估机制,培育服务市场,进一步完善海域资源价格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海域资源价格评估程序,制定科学合理的海域资源价格评估标准与方法体系,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必须进行海域价值评估的行为,并明确评估工作开展的形式及其法律效。此外还应加强海域价格评估专业机构的培育。

第五个方面就是要完善收益分配,调动地方政府参与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积极性。我们国家海域使用金的分配在国家和省级的分配比例目前是确定,但在省市县之间,有的地方有规定,很多地方还没有规范,这也是我们调研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一些省份没有单独直接以海域使用金返还的形式给地方用于海域资源管理,对地方积极性是产生了影响。建议在明确海域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的基础上,正确处理海域资源资产收益在各级政府之间的这种分配,要处理好这种分配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