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法致错案不担责
2016-07-29 09:52:38 | 来源: 新京报
中办国办《规定》明确,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接待信访不力等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规定》首次对司法人员履职保护做了全面规定。其中提到,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恐怖活动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时,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等措施。
中央司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困扰,包括来自社会各方面类似“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形色色的干扰;司法机关内部不同程度存在的考核考评不符合司法规律、司法责任界定不清、惩戒程序缺乏外部监督,使执法办案走了样、变了形;此外,时有发生的法官遇害遇袭等事件凸显司法人员履职人身安全保护机制不完善,司法人员执法办案特别是办理危险性高的案件存在后顾之忧。
记者注意到,《规定》指出,法官、检察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此前,中央已通报多起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典型案件。
□发布
扩大干预司法活动追责范围
该《规定》共2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扩大了干预司法活动记录、责任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要求无论是哪个单位或个人,只要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都要予以记录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规定》对调离、辞退法官、检察官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理处分的事由、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保障秉公执法、不听“招呼”的法官、检察官不被随意调离、处分。同时,针对实践中反应比较强烈的考核考评背离司法规律、司法责任界定不清、惩戒程序缺乏外部监督等问题,明确了标准等。
针对责任追究,《规定》确定了错案责任的追究标准,并对各环节中法官、检察官应当担责的情形进行界定,防止不当担责,并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针对司法人身保护缺位的问题,强化了保护措施,对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泄露法官个人信息等,要依法追责。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的刚性责任,提升司法人员履职安全感。
《规定》已于7月21日起正式施行。
□观点
利于推动法官检察官专业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规定》基本实现了对司法人员履职行为的全面保护,并规定了一些具体可操作的创新性保护措施。但能否实现对法官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评价,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考核办法和标准时,在评价机构组成、评价程序和标准确定等问题上能否做到科学严谨、合理公正。
清华大学法院院教授何海波认为,规定首次对司法人员履职保护作了全面规定,有一些内容也是迄今为止最具体明确的规定。他认为,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不可避免地包含着自由裁量,往左一点是一种结果、往右一点是另外一种结果。自由裁量的事,是不可能完全靠监督解决的,“所以外在的约束固然必不可少,对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信任和保障更加重要”。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对他们的工作指手画脚、横加干预,法官、检察官反而无所适从,法律反而难以得到执行。
中国人大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则表示,《规定》与正在推行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遥相呼应,使得优秀法官检察官“招得进、留得住、干得好”不再成为一句空话,可以说是为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再助一把力,再加一道锁,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最高法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表示,下一步最高法相关部门将制定《规定》实施办法,确保《规定》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法官职业尊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焦点1
办理危险案件应对法官检察官出庭保护
近年来,法官因为办案而遭到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今年2月,北京昌平法官马彩云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杀致死。一个多月后,湖北恩施州鹤峰法院走马法庭法官骆同力,被一起民事案件当事人泼汽油纵火烧伤。
对于当前司法人员普遍关注的人身安全问题,《规定》指出,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检察院办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法官、检察官近亲属还可以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
【专家解读】
需相关部门配合保障落实
最高法司改办法规处处长何帆认为,长期以来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障碍,上述两起案件暴露出司法职业保障诸多机制短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上述规定编织了抵御侵害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防护网,具有一定开创性,而且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措施,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强化组织保障、消除法官个体后顾之忧的有力举措。
同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向记者表示,文件的落实有待于在实践中细化和落实,如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保护,需要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对法官、检察官职业和人格的尊重,更有待于社会公众的理解。这些都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也需要通过实际案例确立起规矩。
作者: 王梦遥 | 责任编辑: 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