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连元车祸案昨日宣判 肇事者获刑3年
2015-04-01 10:00:10 | 来源: 沈阳晚报
索赔田家要410余万,赵家称赔不起
据了解,田连元在沈河区人民法院已就民事赔偿另行起诉,向肇事司机赵晓明、租车单位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车主张晓龙、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索赔410余万。
田连元在起诉状中,要求赵晓明等四名被告承担医疗费136113.97元(持续中),误工费326万元(持续中),伙食费用11600元,营养费用1万元,住宿费用5000元,交通费用5000元(酌定),护理费用95991.2元,精神损失费60万元。此外,田连元还向法庭申请伤残鉴定,并依法鉴定等级另行计算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同时,田连元还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累计约412万元。
田连元出生于1941年10月,今年73周岁。按照相关规定,2013年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8元,2014年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没有出来。因此,田连元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应为25578元×7年×伤残系数。专业人员分析,根据田连元目前的伤势情况伤残等级比较低。如果按八级(30%)计算,田连元应获得伤残赔偿金5万余元。因此,田连元索赔金额至少417万余元。
沈河区人民法院透露,目前此案正处在进行伤残鉴定阶段,还没有进入庭审阶段,只有伤残鉴定结束才能开庭进行审理。
看到田家高额索赔,丁女士直摇头,连声说:“自己只是普通老百姓,没有这个赔偿能力,根本赔不起。”
为何按交通肇事罪判决?
醉驾肇事,为何不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许多得知了判决结果的市民和网友表示出了极大的不解。庭审结束后,记者对主审法官王昕婷进行了采访。
王昕婷表示,判断到底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主要要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赵晓明系专职司机,驾驶经验丰富,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些行为均反映了他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其对田昱的死亡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另外,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赵晓明驾驶的车辆失控冲向道路中心护栏后发生侧翻,导致与多车发生碰撞,并未发现他在事故发生前驾驶车辆争抢追逐,亦未发现其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综上,赵晓明的主观心态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特征,客观上亦未实施连续多次冲撞行为,被告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 王立军 孙海 | 责任编辑: 宗超 |